法院公告
2022年3月2日
(2022)浙0784民初87号
任晓华:本院受理原告胡帅与被告任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1、由被告任晓华支付原告胡帅借款3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日期:2022年4月22日9时00分,开庭地点:本院第26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66号
谢树清:本院受理原告吕航晓与被告谢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4月11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26号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徐露苗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04号
赵仕贵、周仙珍:本院受理原告许卫明与被告赵仕贵、周仙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304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由黄志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蒋约苟、黄龙(后补人民陪审员于益君、黄倩,如遇前序人民陪审员因事不能出庭的,由后序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4月25日14:30在本院仙华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870号
浦江华畅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爱人家纺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387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浦江县爱人家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7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426元,由原告浦江县爱人家纺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25民初2728号
浙江中效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德清莲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效建设有限公司、郑志军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25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内容如下:一、德清莲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效建设有限公司、郑志军于2020年2月27日签订的《供土协议》自2022年2月9日起解除。二、浙江中效建设有限公司、郑志军返还德清莲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预付合同价款410000元及其利息损失(利息自2021年4月1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利率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浙江中效建设有限公司、郑志军负担诉讼费用621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25执清1号
本院根据柳峰的申请于2022年2月24日裁定受理柳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柳峰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3月21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荣昌路广信大楼614室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洪律师,方律师;联系电话:13706704982,18268959952)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柳峰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定于2022年3月23日上午9:00在龙游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03民初4990号
黄海:本院受理原告陈辉为与被告黄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3民初49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陈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辉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5797号
项凤具:本院受理原告赵路与被告你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88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赵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587号
严中强: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金鑫达鞋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771号
张荣伟:本院受理原告郑卫兵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时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0)浙1102民初5582号
饶珍莲、赵海芳:本院受理原告郑金亮与被告赵平礼、饶珍莲(户籍所在地: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白岩沈村村333号)、第三人赵海芳(户籍所在地: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白岩沈村村333号)、赵军芳所有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102民初55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原告郑金亮与被告赵平礼、饶珍莲签订的丽水市水阁镇白岩行政村宅基地使用权《卖断契》部分有效(以赵平礼户《村镇建房地基使用证》上载明的宅基地为准);二、确认原告郑金亮享有位于丽水市水阁镇白岩行政村沈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以赵平礼户的《村镇建房地基使用证》确认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为准);三、确认位于丽水市水阁镇白岩行政村沈村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归原告郑金亮所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政府部门最终确定为准,本判决不作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的依据);四、驳回原告郑金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赵平礼、饶珍莲、第三人赵海芳、赵军芳共同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郑金亮负担。”其中饶珍莲的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赵海芳的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1月27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91民初3012号,受送达人应为“楼泽楊(公民身份号码3306811992****1735)”,特此更正。
本报2022年2月15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747号,开庭时间、地点应为“2022年4月6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