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4版:说法

法庭上一句假话的代价——

再审申请被驳,还要罚款5000元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杨妍妍 

  “当天我在办公室给了高某棉花款12万元现金……”

  “我没给高某12万元棉花款,因为他正好欠我房租,所以我让他写了张假的收条,就当两者抵扣了。”

  对于同一个事实,这两段完全不一样的说法都出自同一人张某,近日,张某也因为这样的虚假陈述付出代价——其再审申请被驳回的同时,还被湖州市吴兴区法院罚款5000元。

  2020年3月至8月,湖州某服饰公司多次向一家无纺制品公司购买压棉、PP棉、无胶棉等产品,合计拖欠货款11万余元。买方服饰公司因此被卖方无纺制品公司起诉到法院。一审时,服饰公司的老板张某一口咬定,自己已经支付12万元棉花款给无纺制品公司的“业务员”高某,并出示了收条。法官多次询问张某证据的真实性,张某均称自己没有说谎,但高某对此却不予认可。

  吴兴区法院经过审理,综合全案情况,一审认定收条的证明力不足,张某也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已支付货款,判决张某限期支付货款11万余元。

  张某不服,上诉到湖州中院,因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一审生效。但张某仍旧不服,向湖州中院申请再审。在再审审查听证时,法官让张某宣读了《诚信诉讼承诺书》,并一再提醒虚假陈述、请证人作假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的严重后果。此时,张某醒悟过来,承认自己原先作了虚假陈述,其实自己并未实际支付货款,当时原告公司的业务员高某租住了自己的房子无力承担租金,张某就提出由高某以无纺制品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向其出具收到货款的收条,以此来抵扣高某的房租。

  湖州中院经过审查,裁定驳回服饰公司的再审申请。根据张某前后对同一事实的不同陈述,吴兴区法院认定张某在原审庭审中作了虚假陈述,且存在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案件事实查明,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罚款决定书送达后,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庭出具具结悔过书,交纳罚款5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再审审查期间,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原审判决判令服饰公司承担货款给付责任是否正确。结合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服饰公司并未真正交付货款,高某出具的收条不具有真实性。此外,服饰公司与无纺制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与张某与高某个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无论高某是否为无纺制品公司的业务代理人,在未经该公司认可的情况下,高某无权以出具货款收条的形式用于抵扣其个人所欠房租。因此,服饰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其已经履行货款给付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作真实、完整的陈述,提交客观真实的证据,作虚假陈述等违反诚信的行为,既损害诉讼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工作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这种行为非但难以“胜诉”,还有可能收到“罚单”,甚至构成犯罪。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4 法庭上一句假话的代价—— 2022-03-03 2 2022年03月0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