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3月3日
(2021)浙0211民初4013号
黄宇杨: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宇杨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2021)浙0211民初4013号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垫付款54181.68元,并支付每笔代偿款垫付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得到违约金(按月息1%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孙晓婷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5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6341号
孙东东:本院受理原告刘增林与被告刘向亮、孙东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63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单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6843号
余天仁: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涛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2民初16843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余天仁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海涛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6363.30元;二、驳回原告张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诉讼费用共计700元,由被告余天仁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6506号
翁国英:本院受理原告张兴坤与被告翁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2民初165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018号
罗振南、吕大华、汪建王、宁波震南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浙0212民初1018号原告李德泉与被告罗振南、吕大华、汪建王、宁波震南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申斌独任审理,定于2022年4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964号
凌欢:本院受理原告丁涛与被告凌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5日08时45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8874号
方自由:原告田崇伟与被告浙江华鑫云仓仓储有限公司、方自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88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崇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田崇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8762号
杨勇(3408811989******91)、上海长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上海长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斌为与被告杨勇、上海长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上海长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876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解除原告刘斌与被告杨勇、上海长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8日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家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二、被告杨勇、上海长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刘斌工程款(装饰工程)68828元,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杨勇返还原告刘斌垫付购物款36880元,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刘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14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5414元,由被告杨勇负担,其中受理费1521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4521元由被告上海长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9723号之一
刘年雪(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95****6805):原告余姚市顺意建材装璜商行与被告刘年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9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年雪支付原告余姚市顺意建材装璜商行货款16362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09元,由被告刘年雪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9760号之一
吴霆(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95****5115):原告宁波顺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9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宁波顺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宁波顺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275号
陈伟(公民身份号码:320381198302150035):原告戚建宏与被告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伟支付原告戚建宏货款38569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9547号
孙行通:原告董继良与被告孙行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9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行通支付原告董继良货款198015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被告孙行通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686号
榆次昌晋液压气动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宁波依得力液压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次昌晋液压气动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5692.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永军独任审判,书记员马银圆担任记录,并定于2022年4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丈亭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564号
丁刘苏:本院受理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丁刘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款27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在本院机关13庭(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1725号
黄唤群(52010219630****3047)、张慈(5201021956****3046):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鸿博百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唤群、张雪、张慈与第三人云南德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1)浙0291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破69号之三
2020年11月24日,本院根据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宏泰大厦业主委员会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新动力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截至2021年7月20日,经管理人核查后确认无争议债权6户6笔,债权金额共计17632042.26元。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新动力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清楚,其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亦无第三人提供足额担保。温州新动力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亦无相关权利人申请和解或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裁定宣告温州新动力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温州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7685号
李军: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新桥蓝华装璜材料店与被告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76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7753号
张长远:本院受理原告胡梅钦与被告张长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77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24民初7060号
舒乐萍、毛水华:本院受理原告胡静与被告舒乐萍、毛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24民初7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舒乐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返还原齿胡静借款本金455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自2021年1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保全申请费2895元;二、被告毛水华对上述债务(含本案受理费)在对被告舒乐萍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胡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25元,由被告舒乐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83破31号之一
2021年10月29日,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申请,裁定受理温州伟泰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伟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管理人接管至今未能与伟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林存设、股东王敏取得有效联系,亦未接收到伟泰公司的印章、证照、公司账册、财产等资料,导致无法进行清算。截至2022年2月23日,已经发生破产费用1140元未支付,另预期还将发生破产费用2000元。现已查明伟泰公司名下无可供清偿的财产。本院认为,经管理人对伟泰公司的资产进行清查,伟泰公司名下无可供清偿的财产,现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裁定宣告伟泰公司破产并终结伟泰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伟泰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各一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遗失作废。龙湾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4858号
金成海、李国兴:本院受理丁国芳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11民初4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金成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丁国芳货款66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被告李国兴对被告金成海上述债务向原告丁国芳承担一般保证责任;3、驳回原告丁国芳的其他诉讼请求;4、本案受理费146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022元,由被告金成海、李国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4356号
蔡新毛:本院受理的原告卜洪奎与被告蔡新毛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蔡新毛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以及利息32500元(从2016年1月26日起计算至2021年8月26日止,以月利率1%计算,扣除已付利息1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5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364号
费文祥:本院受理的(2022)浙0503民初364号原告姚森林与被告费文祥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被告费文祥返还原告姚森林欠款壹拾万元及从借款日到还款日的利息。2、相关诉讼费由被告费文祥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5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南浔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203号
秦训龙:本院受理原告王守巍与被告秦训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秦训龙给付王守巍1832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832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款清时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80元(已减半),由秦训龙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208号
张卫勤:本院审理原告李焕强与张卫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309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于2022年4月18日9时0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递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1破39号之一
2021年11月30日,本院根据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兰溪市瀚远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因债务人未提供相关财务账册、账簿,无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确认;经管理人尽职调查,未查询到债务人可用于清偿债务财产,不能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经管理人履职调查,未发现债务人有破产财产,不能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裁定宣告兰溪市瀚远工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兰溪市瀚远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49号
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裁定受理东阳市腾式箱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管理人查明,债务人东阳市腾式箱包有限公司未提供企业账册、财务凭证等全部资料,导致无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财务审计。同时,经管理人查询,认为债务人名下无财产可分配,且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裁定宣告东阳市腾式箱包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腾式箱包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3破1、2、3、4号之一
根据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缝公司”)、东阳国际缝制机械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缝公司”)、东阳市凯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越管理公司”)、东阳市天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佳物业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分别裁定受理中缝公司破产清算案、国缝公司破产清算案、凯越管理公司破产清算案、天佳物业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19年1月9日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四家公司管理人。2021年9月23日,四家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中缝公司、国缝公司、凯越管理公司、天佳物业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本院经审查,于2022年1月6日裁定中缝公司、国缝公司、凯越管理公司、天佳物业公司一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中缝公司、国缝公司、凯越管理公司、天佳物业公司的债权人此前已向四家公司管理人进行申报的债权人,申报内容无变化的,无须再次申报;尚未申报债权的,应在2022年4月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世贸大道199号商务楼(东阳古典工艺城),联系人:张女士、金女士,联系电话:0579-868202280579-86820278],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缝公司、国缝公司、凯越管理公司、天佳物业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4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12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债权人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6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2月8日裁定受理东阳市豪梦地毯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东阳市豪梦地毯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阳市豪梦地毯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18号碧水名府三号楼310,联系电话:18329192595王女士)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4月6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0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破2号
本院根据浙江东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2月24日裁定受理浙江华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欣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月26日指定浦江弘哲会计事务所担任浙江华欣置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华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3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华欣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4月28日前向华欣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亚太大道518亚太广场A座四楼,浦江弘哲会计事务所;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于晔琳;联系电话:0579-84150592、15005795562、1396795758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华欣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华欣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5月10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华欣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647号
顾福珍:本院受理原告张爱平与被告顾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26民初46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2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法判决如下:限被告顾福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爱平借款本金18000元,利息7920元,合计25920元(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1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21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元,公告费650元,保全费200元,共计1298元,由被告顾福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959号
郑杭军:本院受理原告欧阳刚与被告郑杭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26民初3959号的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由被告郑杭军支付原告欧阳刚加工费125212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9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郑杭军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12875号
吴宝同: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足娃鞋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现地址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128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吴宝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温岭市足娃鞋业有限公司货款84552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474元,由被告吴宝同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浙1102破2号
本院依据何巧丹的申请于2021年9月30日裁定受理丽水市俊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2月15日指定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为丽水市俊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丽水市俊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4月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绿谷信息产业园山山梦想城B座七楼;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1、王海敏,联系电话:15988094356;2、徐情丽,联系电话:1785818646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丽水市俊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4月19日9时在本院第九号审判庭召开丽水市俊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于2021年9月27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1752号判决第二项内容应为“被告王家良支付原告冯春琼律师费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是日内履行完毕”,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