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3月4日
(2021)浙0282民初11399号
王建成:本院受理原告朱达与被告王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1399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被告王建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朱达借款100000元及自2019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1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2614号
肖海亮、肖再杨: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强仁鞋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按撤诉处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261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930号
洪宗振:本院受理的原告程修学诉被告洪宗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告知、民商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859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日始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5859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0日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455号
王章顺:本院受理原告盛鼎臣诉被告王章顺、宁波赛维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小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8000元,施救费900元,拖车费350元,合计19250元;2.被告王章顺及被告宁波赛维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5月9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机关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370号
王欢:本院已受理原告慈溪市匡堰向洋童装厂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370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原告加工款3384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9日上午10时在本院浒山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3002号王世瑜:
王世瑜:本院受理原告付永珍诉被告王世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30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世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付永珍借款150000元,并支付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王世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案件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世瑜负担,因原告付永珍已预交,故被告王世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付永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462号
谭祖成:本院受理原告章建晓与被告谭祖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借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忠辉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5月10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9653号
金德忠:本院受理原告翁国强诉被告金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96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18号
夏建军(公民身份证2102021981****5933)、宁波甬连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CHT7T5W):本院受理王友祥与夏建军、宁波甬连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591号
陈建强:本院受理原告曹博与被告陈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浙0303民初5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9日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8440号
黄锡丛:本院受理原告黄锡伦与被告黄锡丛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84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3649号
龚雪东、陈飞:本院受理原告韩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11民初364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8372号
邵兴麒美纺织品有限公司:原告海宁市远盛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麒美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绍兴麒美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51695.6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1031号
杭州伊华服饰有限公司:原告嘉兴晟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伊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45000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以24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8日至实际付清日按年利率15.4%计算)。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2022年5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地点在海宁市人民法院许村人民法庭第二法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22民初5165号
安吉智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智盛辉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郭峰与被告安吉智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智盛辉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提交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补充提供的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画溪法庭一号审判庭(地址:长兴县画溪街道长和路26号)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作出缺席判决。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1破40号之一
2021年11月30日,本院根据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宝恒塑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因债务人未提供相关财务账册、账簿,无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确认;经管理人尽职调查,未查询到债务人可用于清偿债务财产,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经管理人履职调查,未发现债务人有破产财产,不能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裁定宣告浙江宝恒塑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宝恒塑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1破41号之一
2021年11月30日,本院根据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中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因债务人未提供相关财务账册、账簿,无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确认;经管理人尽职调查,未查询到债务人可用于清偿债务财产,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经管理人履职调查,未发现债务人有破产财产,不能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裁定宣告浙江中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中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769号
李吉建、郑艳莉: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大阇印花材料商行与被告李吉建、郑艳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李吉建、郑艳莉支付原告货款1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2016年12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李吉建、郑艳莉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9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21日下午14时2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986号
义乌市宏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恒健永业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宏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46367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21日下午14时4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7302号
高明庚:本院受理原告戈鸣红为与被告高明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730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7667号
杨云:本院受理原告陈文科为与被告杨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76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8515号
康龙、康虎: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永真木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康龙、康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851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4号
东阳市中信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正式受理东阳市中信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东阳市中信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22年4月8日前向东阳市中信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碧水名府3号楼3楼,联系电话:15258929409)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4月25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南马人民法庭第3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人民南路6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85号
鲁宇田、黄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宗斌与你们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判令两被告对永康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4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浙江射雕车业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债务(即代理费58800元、货款56244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4月26日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由审判员朱蕾蕾独任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624号
周江波:本院受理原告胡振东与被告沈新胜、周江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4624号上诉人沈新胜的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发回重申或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周江波向被。上诉人胡振东返还7万元装修款,驳回被上诉人胡振东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747号
韩东胜、六安市润田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韩东胜、六安市润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姑苏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发现被告保险公司有误,于2022年1月14日撤回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姑苏中心支公司的诉讼并申请追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公司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并变更诉讼请求:1、由被告韩东胜、六安市润田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赔偿款791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11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公司对上述款项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3、要求被告韩东胜、六安市润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请申请书、撤一方裁定书、参与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4月26日13时5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188号
刘赤:本院受理原告李莫难与被告刘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刘赤归还原告李莫难借款本金2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已预收受理费566元,应收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刘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6671号
徐月清、郑玉莲:本院受理原告姜德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6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徐月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姜德梅借款本金330000元及利息214665元(利息自2017年1月26日开始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姜德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4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805元,由被告徐月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出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562号
钱翀: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敏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59126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8日9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472号
台州和谐和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正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装饰余款及税金29900.8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郑巧独任审判,并定于2022年4月19日上午8点5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620号
王仙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仙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你立即偿还原告丰收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6688.02元、截至2021年8月13日的利息6746.98元、违约金5048.07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4月28日9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21民初5021号
雷政辉(温州市苍南县凤阳乡凤楼村4组):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雷政辉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21民初5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雷政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借款本金1981.87元,利息191.62元、罚息999.42元(暂算至2021年8月25日),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21年8月26日起继续支付利息、罚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偿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如果被告雷政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雷政辉负担(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21民初5023号
陈益(温州市苍南县藻溪镇元店村88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陈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21民初5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陈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借款15324.07元,罚息4457.89元(暂算至2021年8月25日),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21年8月26日起继续支付利息、罚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偿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如果被告陈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4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11653号
曾家肥: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和乐包装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现地址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116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家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温岭市和乐包装有限公司货款21239.5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温岭市和乐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42元,由原告温岭市和乐包装有限公司负担252元,被告曾家肥负担89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11105号
虞和国: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得宏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111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许原告王得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85元,由原告王得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10708号
陈士益: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燕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107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本案按原告陈燕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35元,减半收取2617.5元,公告560元,共计3177.5元。由陈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0114民初5390号
浙江燃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正帆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浙0114民初5390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应的缴费通知书。本案判决如下:被告浙江燃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正帆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费7950元及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浙江燃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燃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4民初4768号
倪伟飞(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盛中村5组40号):本院受理原告周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4民初47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倪伟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勇借款1862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7月1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倪伟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勇公告费300元。案件受理费2012元(已减半),由被告倪伟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