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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3月7日

  (2021)浙0782民初19790号

  张雪军: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靓达纺织品商行为与被告张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9790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32号之一

  申请人:东阳市科普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2年2月15日,东阳市科普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21年11月23日召开的债权人大会上,管理人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大会审查,现异议期已过,各债权人及债务人未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同时,经管理人查询,债务人也无不动产、动产等财产,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清偿,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宣告东阳市科普电器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东阳市科普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公司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债权人可另行主张。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东阳市科普电器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东阳市科普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242号

  杨小康、朱丽君:本院对原告叶巧燕与被告杨小康、朱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杨小康、朱丽君支付原告叶巧燕货款238977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逾期利息损失自2021年8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532元,由被告杨小康、朱丽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5248号

  张如团、张美芳:本院受理原告马文庆诉张如团、张美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被告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7045元。二、支付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6日上午8时40分在仙华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227号

  胡旭东:本院受理胡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26民初4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9.17至2020.8.19按月息2%计,2020.8.20起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按起诉时LPR四倍计)。本案诉讼费103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382号

  吴海清: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万敏与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438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限被告吴海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万敏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4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从2020年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其中4000元的利息从2021年10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万敏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7822号

  张春江:本院受理原告揭小勇诉被告张春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江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吴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6356号

  祝丽雯、祝丽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诉你们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635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在借款人祝金土的遗产继承范围内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项14770.76元,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用2500元,合计17270.7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6582号

  毛爱青:本院受理原告池红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658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货款33200元及利息(利息以332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7073号

  祝闽、祝树宏:本院受理原告应小雄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707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7月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4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7197号

  王国林:本院受理原告梅志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719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欠款本金44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7594号

  叶凯:本院受理原告程家胜诉你劳动争议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759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支付原告2021年8月至10月的工资共计10900元;2、支付原告双倍工资差额37500元;3、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5000元;4、补缴原告自2021年3月起至2021年10月止的社保。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4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7800号

  胡倩倩:本院受理原告吴金仁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780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偿还原告补偿款200000元并支付以2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5682号

  潘彬彬:本院受理原告林金梨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568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林金梨货款人民币490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110号

  应福文: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110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应福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4月27日)。原告要求被告应福文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800元、截至2021年12月7日的利息、罚息、复息432.67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朱丹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4月28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560号

  朱益忠: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560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益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4月27日)。原告要求被告朱益忠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9392.99元,截至2022年1月1日的利息14205.21元及自2022年1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按合约约定利率(以月利率2%为限)计算的利息、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朱丹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4月28日9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565号

  肖兰平、金晓英: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565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兰平、金晓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4月27日)。原告要求被告肖兰平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7620元,截至2022年1月1日的利息18607.39元及自2022年1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按合约约定利率(以月利率2%为限)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被告金晓英对被告肖兰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朱丹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4月28日9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471号

  张静、徐意: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471号原告李灵杰与被告张静、徐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4月27日)。原告要求1.被告张静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95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被告张静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被告徐意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98500元、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5500元及第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的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朱丹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4月28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催14号

  杭州易来拓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浙江汇能泵业有限公司、票号为3130005148917911的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5275号  王庆云:原告吴晓清与被告王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5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庆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吴晓清借款本金2575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723元,由被告王庆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6725号  台州市恒圣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陈小友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6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小友工资96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台州市恒圣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1713号  柯用连:本院受理原告吴长远诉你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81民初171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9日上午8时40分至11时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24民初4532号  林春娟(浙江省苍南县望里镇褀临村180号):本院受理原告何裕霞与被告林春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除公告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24民初4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林春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裕霞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11月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160元,由被告林春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仙居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03-07 2 2022年03月0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