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7版:说法

怀孕后,女经理被调岗降薪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这属于违法解除,该补的都要补起来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潘飞 

  本报讯 朱女士曾是桐庐某科技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却因怀孕检查多次请假被降职调岗,甚至后来被解除劳动关系。朱女士觉得,自己遭遇了就业歧视,便申请了劳动仲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这案子有了终审判决。

  2019年2月,朱女士应聘成为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随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12日起1年,试用期3个月,工作内容为人力资源工作,基本工资为14000元/月。

  入职后不久,朱女士便怀孕了,期间因孕期检查等多次请假。2020年1月,朱女士因羊水过少、妊娠合并贫血等原因住院治疗,5天后出院,医生建议休息一周并开具了医疗证明书。出院当日,朱女士便通过钉钉发起了1周的病假申请并上传了医疗证明书,但未获批准。

  朱女士没料到,几天后,公司将她的岗位调整为行政助理,月薪也由1.4万元降低到了4000元。更令她气愤的是,5天后,公司以她在没有与管理层进行有效沟通的情况下未到岗上班,形成旷工事实,因工作上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提出与她解除劳动关系。

  因为怀孕,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里,接连被调岗和解除劳动关系,朱女士感觉受到了歧视。

  生下孩子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朱女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之后,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桐庐法院提起诉讼。

  桐庐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虽未批准朱女士的病假,但结合朱女士之前的请假及住院情况来看,朱女士并非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不能认定朱女士旷工。且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认定朱女士存在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因此,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即哺乳期届满之日止,故朱女士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哺乳期届满之日止。

  最终,桐庐法院判决该科技公司给付朱女士产假期间工资及被停发的工资损失、餐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共计19.6万余元,并为朱女士缴纳停发工资期间的社会保险等。

  该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杭州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我国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目的就是消除对女性劳动者的就业歧视,为女性劳动者提供公正、平等的就业机会。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和关爱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着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当女性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申诉,或者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7 怀孕后,女经理被调岗降薪解除劳动关系 2022-03-11 2 2022年03月1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