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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说法

夫妻二人共同犯罪,悔不当初

  通讯员 金宇婷 冯溢 

  本报讯 近日,温岭市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江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被告人葛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二被告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65772元,共同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评估费用3000元。

  被告人江某、葛某系夫妻关系,江某负责雇人捕捞水产品,葛某负责销售水产品。2021年3月,江某雇来安某、陈某(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渔船至事先踩好点的禁渔区内外,使用电脉冲惊虾仪进行捕捞作业。江某等人又一次在禁渔区捕捞作业时,被温岭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当场查获,查扣捕捞的虾菇、安康鱼、杂鱼等渔获物673公斤、电脉冲发射头2个、铜丝1根、电瓶充电器2台、电瓶8组。

  经价格认定,涉案渔获物价值8313元。经认定,被告人所使用的电脉冲惊虾仪属于禁用渔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葛某与人结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外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系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已预缴部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确有悔罪表现,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期待的一个重要方面。非法捕捞行为不仅会减损海洋生物资源,还会破坏海洋原有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非法捕捞行为的查处和惩戒力度,除负刑事责任外,违法行为人将根据民法典、渔业法等相关规定,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广大群众要强化责任与担当意识,切实履行好保护生态环境应尽的义务,坚决杜绝非法捕捞行为,共同守护海洋环境。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7 夫妻二人共同犯罪,悔不当初 2022-03-11 2 2022年03月1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