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3月11日
(2022)浙0281民初840号 苟兴高:原告吕远超诉被告苟兴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被告即时支付货款64692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469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至开庭之前,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定于2022年4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陆埠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要求你准时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8127号 俞登唐(公民身份号码341181198410236411;住安徽省天长市金集镇谕兴社区太平队15号):本院受理原告马配宗与被告俞登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81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俞登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配宗劳务报酬66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21年11月24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用650元,均由被告俞登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26民初6133号 许先掌: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海县宇豪机械设备经营部诉被告许先掌、曹植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6民初6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先掌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海县宇豪机械设备经营部货款190673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款为基数,自2021年12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宁海县宇豪机械设备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114元,减半收取205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707元,由被告许先掌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执行中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2)浙0302民初1152号 上海煜生物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煜生物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2民初1634号 李秀英: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与被告李秀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2民初1635号 袁学荣: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与被告袁学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3民初228号 李松柏、李高山: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松柏、李高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1117号 张珍彭、张晓乐: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卓良鞋业有限公司诉陈成岳及你们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庭前调解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5民初86号 刘玉龙: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2356部队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现定于2022年5月10日上午9:00在本院小法庭公开审理,由审判员杨丹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300号 天台起点贸易有限公司、麻玉惠:原告嘉兴市欣萱纺织品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411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天台起点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欣萱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17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17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麻玉惠对上述被告天台起点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嘉兴市欣萱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天台起点贸易有限公司、麻玉惠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王江泾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827号 叶小刚(户籍地:浙江省常山县新昌乡达塘村53-1号):本院受理的原告罗江兰与被告叶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2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6863号 范旻华: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乌镇建松建材商店诉被告范旻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3民初68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583号 王六九:本院审理原告叶磊与被告王六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于二0二二年五月三十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梅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02民初1325号 俞永根:本院受理原告刘廉新与被告俞永根、俞科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告刘廉新与被告俞永根于2019年11月2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2.被告俞永根和俞科嘉共同退回订金10万元,并从2019年12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退回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施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贾磊、丰黎霞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四庭第一法庭(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西路755号求真巷5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2938号 黄俊福:本院受理原告陈雄飞与被告黄俊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000元及违约金。(自2021年12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1月12日违约金为299.44元,标的合计25299.4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29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20366号 何雄: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锦轩拉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何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2036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20376号 王鹏: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恩沐纸业商行与被告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2037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恩沐纸业商行(经营者:陈明慧)货款79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96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王鹏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20387号 上海尚雨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三耳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尚雨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2038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26破11号之一 因浦江康合贸易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浦江康合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2年2月28日提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同日裁定终结浦江康合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03号 于琛琛、李学亮:本院受理原告隋东锋诉你们与虞萍、王晓华、王星磊、金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26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隋东锋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判决内容:驳回原告隋东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8368元,公告费65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73500元(已由王晓华缴纳),合计147518元,由原告承担。上诉请求:一、撤销(2021)浙0726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诉状中的诉请;二、一审、二审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等所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334号 赵孟媛、毛谦荣:本院受理原告傅基中、何卸英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们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126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9日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2民初611号 薛俊良:本院受理的原告禹岩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6日9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6953号 何耀帅:本院受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被告何耀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6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何耀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7270.1元及截至2021年10月19日的利息、费用等7510.93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以上利息、费用及律师代理费总和以本金17270.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所得金额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10元,由被告何耀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6955号 吴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被告吴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6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吴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0170.1元、截至2021年10月19日的利息、费用等15650.48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利息、费用及律师代理费总和以本金40170.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所得金额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90元,由被告吴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11215号 何先聪:本院受理原告梁碧统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其他方式已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11215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碧统撤诉。案件受理费923元,减半收取461.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21.50元,由原告梁碧统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127破5号 本院根据毛金钱、毛炜勇、毛炜烨、王世英的申请于2022年1月7日裁定受理景宁金色海湾洗浴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丽水万邦天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景宁金色海湾洗浴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景宁金色海湾洗浴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4月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万地财富大厦A座6楼;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魏巍;联系电话:13757092023),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以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景宁金色海湾洗浴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4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浙1124破5号 本院依据松阳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月21日依法受理浙江德力钢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2月9日指定丽水佳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浙江德力钢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4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403号二楼;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朱泽毅;联系电话:13606690333),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德力钢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4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松阳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82民初8663号 王仁道(33032919******6533):本院受理原告陈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2民初866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王仁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陈荣借款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陈荣已交纳浙江法制报社刊登送达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公告费260元;送达判决书公告费以陈荣实际交纳数额确定),由王仁道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2)浙1124破2号 本院根据曾信亮的申请,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2021)浙1124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松阳县金亿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2月9日指定浙江君问律师事务所为松阳县金亿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松阳县金亿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4月9日前向松阳县金亿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君问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松阳县金亿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清偿债务的款项汇到破产管理人指定的帐户。 松阳县金亿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办公地址:浙江省松阳县长虹东路151号浙江君问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3400;联系电话:13906787119、13967083490,联系人:王小明律师、刘锋实习律师。 松阳县金亿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4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松阳县人民法院第十号法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松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