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绿”的代价:刑罚+赔偿+道歉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杭检
本报讯 当人们意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纷纷植树添绿的时候,建德的养猪户盛某某却大规模地“毁绿”。为此,盛某某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成为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的被告。近日,由杭州市检察院提起的这起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杭州中院开庭审理。
2020年7月中旬,盛某某在未征得林权所有人的同意,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取得林地征占用许可的情况下,雇佣挖机从其养猪场开始往西北方向擅自开挖建德市三都镇春江源村“大排”“担子坞”山场和建德林场“天亮坪”等山林的林地修路,毁坏国家级公益林6629平方米。经评估,公益林区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40576.95元。
杭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盛某某毁坏国家公益林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
盛某某当庭悔过,市检察院与被告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0576.95元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据了解,盛某某已实际履行前述赔偿义务,该费用将专项用于案涉公益林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