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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深一度

自助行为也要依“典”而行

  《中国法院报》 陈斌 韦超 艾家静 

  有顾客吃“霸王餐”,饭店老板能扣人吗?有人欠债不还,债权人可以擅自搬走东西或者直接扣留债务人的物品抵债吗?日常生活中,遇到类似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果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及时保护,能自己“出手”吗?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新增的“自助行为”条款给出答案:可以,但必须得有分寸!也就是说,正确把握并运用法律赋予的自助权利是有条件的,若有不慎还会导致“有理变无理”。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两级法院就通过司法裁判,进一步明确了自助行为的适用条件,既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也避免了“自助行为”条款遭到滥用。

  为讨款私锁冷库扣货四吨 维权方式不当反被判侵权

  因货款纠纷怕对方跑路,供货方某农业合作社将采购方某食品公司租用的冷库上锁,导致8000斤鸡头米过期报废,由此引发诉讼。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适用民法典认定合作社的上锁行为不符合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构成侵权且过错较明显,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食品公司损失近50万元。

  法官讲法典:自助行为“四要件”缺一不可

  民法典施行前,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针对自力救济仅设置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两种制度,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增加了自助行为这一制度,可以让行为人在满足相关条件、遵守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免除其侵权责任,是对自助行为人的一种权利保障制度。

  “该条款系民法典有关自助行为的具体规定,明确了自助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承办法官指出,一是权源合法性,即权利人是为了保护自身合法请求权的实现而采取自助行为;二是急迫性,即因时间紧迫无法及时获得国家权力的救济,且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会使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实现;三是必要限度性,即自助行为针对的对象和行为的强度在必要的范围之内;四是公权力及时介入,即采取自助行为后应立即请求有权作出处理的国家机关介入处理。如缺少任一要件,行为人就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为避免当事人滥用自助行为条款,民法典设定了严格条件。而本案中,合作社上锁行为侵犯了食品公司的财产权利,其只有在满足自助行为四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才能免责。虽然合作社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债权采取了上锁措施,未超出必要的限度,但该行为不符合自助行为急迫性,以及公权力及时介入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不构成民法典规定的自助行为。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为完善。不管是自力救济还是公力救济,权利人都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不要因采取的救济措施不当,导致本来有理的事情反倒变得无理,还要承担额外的侵权赔偿责任。

  阿姨偷窃腊肉被阻摔伤索赔败诉

  超市合理限度阻止属于自助行为

  王阿姨在超市购物时,拿了一块腊肉没有付款就打算离开,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后阻拦,交涉过程中双方发生拉扯,阿姨不慎摔伤,于是将超市诉至法院索赔16万余元。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认定超市工作人员的阻止行为未超出合理限度,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最终判决驳回了王阿姨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典:“谁受伤”不等于“谁有理”

  行为人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应从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其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以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判断。本案中,超市与王阿姨的交涉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且与王阿姨的损害后果之间亦不具有因果关系,所以超市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规定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因情况紧迫可实施紧急自助行为。本案中,原告的行为涉嫌侵害超市的财产权,超市为防止事后无法举证和追索,致使自己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阻止其离开的行为未超出合理限度,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

  此外,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在日常生活中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院不会因为“谁受伤”而判“谁有理”,也不会因为“谁哭闹”而判“谁有理”。司法不会让任何一个守法者为他人的违法行为或过错买单。任何人也不能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


浙江法制报 深一度 00006 自助行为也要依“典”而行 2022-03-14 2 2022年03月1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