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0版:法趣

“随时之义”不可行

以泪 摄

  左连璧 

  “随时之义”一词,出自《易经》随卦:“随,大亨,贞无咎,而天下随时。随时之义大矣哉!”即跟随、随从,大为亨通,守持正固必无咎害,于是天下万物都相互随从于适宜的时机。跟随、随从的意义很大啊!后“随时之义”被解释为顺应时势或跟随时俗变通。然而,执法却不能搞什么“随时之义”,那样会有损于“国之典常”,即国家常法。《全唐文》卷625载有元稹的一则判词《对蕃客求鱼判》,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对蕃客求鱼判》的案情是:“蕃官至鸿胪寺,不供鱼,客怒。辞云:獭未祭。朝议:失随时之义。”蕃客,对外国商旅的泛称。鸿胪寺(古代官署名),为唐代主掌外事接待活动、朝会仪节之事,是九寺之一,具体担负接待诸蕃入朝使者的任务,包括朝贡、和亲、告哀、求请、贸易等事务。外商到来,鸿胪寺不供应鱼,客人发怒,鸿胪寺官员告诉他:法定的捕鱼季节还未到,现在没有鱼。而朝臣认为,应当权变,跟随时俗,可以捕鱼。

  元稹的判词,有三层含义:

  一是鸿胪寺官员的做法无误。“沙漠实来,供宜必备。泽梁有禁,杀则以时。信能及于鲲鲵,化方行于蛮貊。彼卿之属,得礼之中。”即对远客确应供给必备之物。但国家有禁止捕鱼的时节限制,尊法守信能惠及幼鱼,实行天子的教化才能播于蛮夷。鸿胪寺官员接待蕃客的礼数没有什么错误。

  二是执行法律绝不能随意搞变通。“虽谕以象胥,或闻弹铗,而徵诸獭祭,未可振缗,既怀及物之虞,遂阻烹鲜之请。辞不失旧,事必有初,是曰国之典常,焉用随时之义。且驹支昧礼,信未习于华风;里革当朝,返有迷于夏滥。”即尽管接待四方使者的官员象胥已向蕃客告知,但蕃客依然抱怨,如同《战国策·齐策》所载,冯谖客孟尝君,“倚柱弹其剑,歌曰:‘长铗归来乎,食无鱼。’”“獭未祭(因獭捕鱼时浮在水面上,像陈列的祭品,故称)”,即未到捕鱼期,而不能钓鱼。

  因坚守禁渔期而拒绝了蕃客烹鱼的要求,这叫做言出不悔,做事如一,这是国家法律规定,不应随意更改。戎人不懂礼教,但朝廷有直臣当朝,犹如《国语·鲁语上》“里革断罟匡君”一样,“宣公夏滥于泗渊,里革断其罟而弃之。”即鲁宣公夏天把渔网投入泗水深处捕鱼,里革割断他的渔网扔到一旁并劝谏,夏季正是鱼儿繁殖生长之时,所以不能捕鱼。不能因为蕃客不满,就陷入违反法律、滥捕的迷途。

  三是对蕃客应进行必要的教谕。“矜其异俗,责在有知,合恕过求,姑惩轻议。”即应该体谅蕃客与本朝风俗习惯的不同,宽恕其过度要求并加以教育与引导。

  本判牍,体现了元稹严格执法且保护生态的立场。执法不能搞“随时之义”,不能搞随意变通。须知,在刚性的法律法规面前,只要有一次随意变通,必然会破坏了规矩,放弃了原则,失掉了底线,以后再想严格执法,就会变得很困难。因为相关的人会要求享受“同等待遇”,也要求搞变通。

  法律法规从来都是刚性的,来不得任何变通,不允许打折扣,更不能动辄搞“随时之义”,哪怕是一次也不行。这样才能实现法律法规定分止争的功能,彰显法治权威和尊严,逐步树立全社会的法治信仰。这就是元稹《对蕃客求鱼判》所给予的启示。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退休法官)


浙江法制报 法趣 00010 “随时之义”不可行 2022-03-14 2 2022年03月1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