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文书公告
金华市易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59629厢式货车(二轴)于2020年8月31日违法超限运输,本机关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21年7月19日对你公司作出《桐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路政罚〔2021〕812865),要求你公司于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已于2021年7月20日送达于你)起15日内,将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元整的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桐庐县支行,账号33001617135050007409-105003。而你公司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催告书或催告书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义务。
因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桐庐县交通运输局催告书》(杭路政罚〔2021〕812865),你单位应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桐庐县交通运输局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催告书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催告书或催告书公告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毛磊华 0571-69811100
联系地址:桐庐县桐君街道桥北路147号
桐庐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