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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3月15日

  (2022)浙0282民初1943号

  陈彪:本院受理原告胡建群诉被告陈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等各项损失合计104370.77元(详见赔偿清单);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5月5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549号

  陈剑辉:本院受理的原告戚凤仙与被告方陈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3日上午11时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279号

  董浩:本院受理原告汪祥与被告董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和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忠辉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5月18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758号

  谭祖成:本院受理原告汪梓文与被告谭祖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叁万元及违约金(注:违约金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21年3月30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1年11月18日,按每天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共666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起诉费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忠辉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5月18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967号

  代怀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诉被告代怀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906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688号

  刘成波: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正轩五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刘成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0038元,(大写:壹万零贰拾捌圆整);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忠辉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5月18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804号

  房昊宇: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匡堰比比酷服装厂诉被告房昊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调解建议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即时支付货款36560元,并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5日上午9:00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2494、2495、2496号

  万伦(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87****2038):本院受理原告孙在权、曹义方、孙文学与被告万伦劳务合同纠纷三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1)浙0291民初2494.2495.24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2民初1219号

  天津市睿祥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慧琴与被告天津市睿祥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934号

  章志平、洪闰红: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志平、洪闰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浙0303民9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9日9:3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1042号

  侯丽苹、陈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侯丽苹、陈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浙0303民10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9日9:3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3834号

  沈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芸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沈芸归还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38688.65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38688.6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1年8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限沈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328元,由沈芸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359号

  陈加庆:本院受理原告王伟兴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王伟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脚手架租赁款13952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5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灵峰法庭(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递铺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2857号

  马彦龙、马雯:本院受理原告戴小武与被告马彦龙、马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8852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赔偿损失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5月7日上午10时10分至10时3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2995号

  上饶市鸿富利工艺品有限公司、郑美兰:本院受理原告童水英与被告上饶市鸿富利工艺品有限公司、郑美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决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布料货款16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5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3203号

  周儿、顾迪新:本院受理原告方云珠与被告周儿、顾迪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383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自原告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5月7日上午9时5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123号

  巩开兰:本院受理原告钟玉环与被告徐剑平、巩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1896000元(已计算至2021年1月18日,以后继续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5月11日上午9:00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五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7号

  东阳市强生制钉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根据债权人东阳市国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浙0783破申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阳市强生制钉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东阳市强生制钉有限公司管理人。

  东阳市强生制钉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3月24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强生制钉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总部中心D幢东楼17层,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575993900)申报。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4月15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六石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8号

  本院于2022年3月9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壹百高富艺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壹百高富艺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阳市壹百高富艺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222号10楼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王律师15867926012)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4月18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3破29号

  2018年12月17日,本院裁定受理对东阳市李峰堂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查明,债务人东阳市李峰堂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分配,且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3月9日裁定宣告东阳市李峰堂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356号

  陈浩:本院受理原告宋剑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35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按年利率20%计算利息(其中150000元自2018年8月1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100000元自2018年11月1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366号

  杨仁骏:本院受理原告叶文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36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化利息18.4%自借款之日起,分别为2021年12月22日和2021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1102破3号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熊晓初的申请于2021年12月27日裁定受理浙江大真鲍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2月30日指定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大真鲍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大真鲍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5月1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一)线上申报方式  债权人进行线上申报的,可选择手机端和电脑端两种方式。手机端通过微信搜索“破易通”,关注公众号,点击“债权申报”-“申报入口”进行登录;或电脑端通过链接“https://zqr.poyitong.com”登陆“破易通”破产办案工作平台进行申报,本案的案件识别码是:1111645。

  (二)线下申报方式  如线上申报确有困难者,可携带原件、复印件到管理人办公现场进行线下申报。线下申报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401号四楼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510办公室;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吴京来;联系电话:18358836667。

  (三)邮寄申报方式  邮寄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401号四楼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510办公室;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吴京来;联系电话:18358836667。

  申报债权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浙江大真鲍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控人应尽快向浙江大真鲍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移交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浙江大真鲍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浙江大真鲍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物。(管理人账户名称:浙江大真鲍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账号:8110801013202390330)

  本院定于2022年5月27日9时00分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第十八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1)浙1102破16号之一

  本院根据杭州外事旅游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9月24日裁定受理丽水市杭外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1月11日指定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为丽水市杭外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本院查明,丽水市杭外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丽水市杭外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已符合宣告破产、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院于2022年3月4日裁定宣告丽水市杭外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丽水市杭外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21民初4751号

  徐卫国(公民身份号码331002199408132033)、金志海(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001106399):本院受理原告玉环开元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毓莲、徐卫国、金志海,第三人温州广进鞋材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1民初475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原告玉环开元塑胶有限公司的起诉。公告费由原告玉环开元塑胶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玉环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03-15 2 2022年03月1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