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3月16日
(2021)浙0281民初8406号
赵绍光(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93****1039):本院受理原告张成与被告赵绍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84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赵绍光归还原告张成借款71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张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1216元,由原告张成承担406元,被告赵绍光承担81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3133号
谢彬: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快发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3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彬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快发科技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二、被告谢彬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快发科技有限公司利息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600元,其他诉讼费用650元,合计3250元,由被告谢彬负担,其中2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另650元因原告已支付,故被告应直接支付给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16号
房昊宇:本院受理原告徐将诉被告房昊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5月11日上午14时15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1124号
深圳诺未通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迈凯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诺未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11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深圳诺未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迈凯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货款9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被告深圳诺未通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被告负担,因原告已垫付,故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至本院观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1488号
张可:本院受理原告虞伟杰诉被告张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14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虞伟杰借款6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被告张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可负担,因原告已垫付,故由被告张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至本院观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2052号
尹保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你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跟踪卡、自动履行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5月16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机关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2236号
王世瑜:本院已受理原告陈国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油漆款914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9日上午九时在本院浒山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283号
韦燕红(5202031975****1823)、梁明雪(5202031977****1853):本院受理宁波余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韦燕红、梁明雪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4)温龙破字第3-2号
2014年3月7日,本院裁定受理温州华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本院已裁定确认乐清众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等9位债权人的债权,债权总金额为351057993.71元。温州华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知财产总额为9594755.89元。本院认为,温州华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裁定宣告温州华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4)温龙破字第3-3号
因温州市华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已执行完毕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最后分配已完结,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3月2日裁定终结温州市华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8074号
杭州伊华服饰有限公司、姜林涛:本院受理的原告傅忠华与被告杭州伊华服饰有限公司、姜林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俩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杭州伊华服饰有限公司、姜林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傅忠华货款143318元并赔偿原告傅忠华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3318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案件受理费3166元,由被告杭州伊华服饰有限公司、姜林涛负担。财产保全费13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30元,由被告杭州伊华服饰有限公司、姜林涛负担(该款原告傅忠华已预交,由被告杭州伊华服饰有限公司、姜林涛于本案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原告傅忠华)。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482号
钱向阳:原告李凯年与被告钱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钱向阳归还原告借款68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5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368号
海宁诺萦服饰有限公司、金福寿:原告苏振秀与被告海宁诺萦服饰有限公司、金福寿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海宁诺萦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款项4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4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金福寿对上述第1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1586号
殳明荣(330411197502052257):本院受理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殳明荣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殳明荣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诉讼服务分中心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3493号
湖州湖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与被告湖州湖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预缴费用通知书等。判决如下:被告湖州湖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创业资助资金5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100元,公告费860元,合计9960元,由被告湖州湖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破21号之一
2021年9月10日,本院裁定受理吴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受理后,管理人就债务人申请中的情况询问债务人吴炯,吴炯未依法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申报、债权清册等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所需要的文件,具有《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第5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3月8日裁定终止吴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5392号
庞国平:原告李涛诉被告庞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5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庞国平返还原告李涛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1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由被告庞国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36号
竺金山:原告王天月诉被告竺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竺金山返还原告王天月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2年1月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10元,由被告竺金山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3143号
赵川:本院受理原告李胜与被告赵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3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赵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胜代偿款4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11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赵川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3053号
赵江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与被告赵江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3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赵江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贷款本金286274.09元并支付利、罚息4577.18元(已计算至2021年10月26日,之后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赵江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律师代理费70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在上述一、二两项范围内对被告赵江南所有的坐落于武义县桐琴镇御琴湾14幢1802室房屋(土地证号:武国用【2015】第04513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8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438元,由被告赵江南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36号之二
申请人:浙江鼎坚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2月24日,浙江鼎坚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名下无财产可供分配,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宣告浙江鼎坚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浙江鼎坚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浙江鼎坚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浙江鼎坚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658号
浙江华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江栋与被告王伟宁、浙江华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刘江栋部分履约保证金4730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月利率0.5分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3、判令由两被告承担相应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5月9日13时50分在本院西门五楼1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07号
蒋春良:本院受理原告于兆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9日上午8时4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717号
胡佩珍: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71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5月11日)。原告诉请:一、判令你归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14937.04元及截至2021年10月19日的利息、费用等5371.37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合计以月利率2%为限);二、判令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1日0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456号
王素平:本院受理原告冯丽红与被告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2年5月8日)。原告要求被告你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215777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0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