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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3月16日

  (2021)浙0106民初9740号

  杭州百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金石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霖梓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区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杭州众旅投资有限公司及你两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确认原告与六被告于2018年3月3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已于2021年11月29日解除;2、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3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自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解除之日起,以3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股权转让款之日止);3、被告二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3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自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解除之日起,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股权转让款之日止);4、被告三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3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自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解除之日起,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股权转让款之日止);5、被告四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自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解除之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股权转让款之日止);6、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5000元等诉讼费用由被告一、二、三、四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214号

  胡增丰:本院受理原告张烨与被告胡增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法庭(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385号

  张克东: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与张克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4月19日上午9: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433号

  朱新伟:本院受理原告彭光水与被告朱新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074号

  杭州琴咖二号公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青岛鑫奥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森兰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华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琴咖二号公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青岛鑫奥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人杭州华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2021)浙0108民初2074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522号

  周于辉:上诉人浙江启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就(2021)浙0108民初4522号原告浙江启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于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证据材料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881号

  马治安:本院受理原告劳燕娜诉被告马治安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4881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浦沿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5443号

  赖方雄、杭州世邦美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杨春贵诉被告赖方雄、杭州世邦美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5443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129号

  李永良(户籍地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三联村14组32户):本院受理原告郁修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14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永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郁修建借款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1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郁修建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2元(已减半),由原告郁修建负担14元,被告李永良负担52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22民初4351号

  刘伟红(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桐君街道洋塘路311号):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桐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伟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22民初43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伟红支付原告杭州桐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173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滞纳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刘伟红给付原告杭州桐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杭州桐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伟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122民初4280号

  金又辉(女,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分水镇分江社区七联公寓7幢3单元605,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406098729。):本院受理原告郑建华诉被告金又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22民初4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金又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建华劳务工资2216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04元,由被告金又辉负担。原告郑建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金又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行杭州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122民初4242号

  马军(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分水镇东溪村柏山五组施家坪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7812063114。):本院受理原告徐云诉被告马军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22民初4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军应支付原告徐云转让费373000元,以及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95元,由被告马军负担。原告徐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马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82民初586号

  建德程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建德市更楼街道腾瑞新型材料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求: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208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5日15时0分在建德市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民终5850号

  中商鼎盛(云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上诉人中商鼎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金源泓炉料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商鼎盛(云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民终5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479号

  姚昌强(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3****3037):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集士港得亨模具厂与被告姚昌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5日16时0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681号

  王震(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90****2176)、高明星(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99***8615):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华玲与被告王震、高明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5日15时0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3022号

  江门市银锐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合源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银锐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13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门市银锐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海曙合源磁业有限公司货款95396.9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5396.96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835元,由被告江门市银锐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3内缴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0810号

  徐宁军(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81****8372):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海平诉被告徐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10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徐宁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海平借款60000元,款项支付至原告王海平宁波银行段塘支行账户(账号为6214180000004221043)。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徐宁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558号

  刘月华(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89****0549):原告匡斌与被告林家城、刘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欠款92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685号

  郑猛凯:本院受理原告陈小燕诉被告郑猛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2)浙0205民初6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735号

  李佰贵、宁波杰亨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显都商务咨询服务中心与被告李佰贵、宁波杰亨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5民初73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586号

  温州市京盾进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AL72):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温州市京盾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第20897125号“SMOK”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立即停止销售和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0万元;3依法判令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527号

  张海清(公民身份证:3306251958****8173):本院受理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与被告张海清、黄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3在《江苏日报》上登报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刊登面积(除中缝外)不小于24×12cm;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5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440号

  美康惠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李勇(护照号:E3238**86):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麦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美康惠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李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1000万元,并自出借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按年息18%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61号

  杨明安:本院受理原告李翠侠与被告杨明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李翠侠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993.49元、误工费9434元、护理费14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700元、手机损失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42577.4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黄元忠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2年5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464号

  汕头市金平区鑫联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浙0212民初1464号原告浙江平行线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金平区鑫联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2309号

  文权:本院受理原告李长龙诉被告粟光明、文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由审判员阮佳志独任审理,并定于2022年6月18日9时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2308号

  马蓼菲:本院受理原告何邦友诉被告马蓼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由审判员阮佳志独任审理,并定于2022年6月18日10时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7162号

  许磊:本院受理的原告魏良山与被告许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71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598号

  何兵:本院受理原告张新华与被告何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9日9:0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二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8254号

  甘耀星(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崇仁县巴山镇中山西路56号1栋1单元102室):原告杨盼与被告甘耀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82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甘耀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杨盼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2月2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75元,由被告甘耀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执异117号

  汇金源通(广东)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樟坑径社区澜园路7号好品居9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371544Y):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智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新汇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智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汇金源通(广东)环保投资有限公司、陈群为该案的被执行人,现已审查终结。因未能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执异1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汇金源通(广东)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为(2021)浙0225执162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在未缴纳的1485万范围内对(2020)浙0225民初77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陈群为(2021)浙0225执162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在未缴纳的15万范围内对(2020)浙0225民初77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催1号之一

  申请人吴江震泽镇八都奔达建材经营部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617012、汇票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木辛源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煜虹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1年5月31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1月30日、最后持票人为吴江震泽镇八都奔达建材经营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2022)浙0225民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吴江震泽镇八都奔达建材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1098号

  陈品: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陈品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3429.42元(计算至2021年11月2日)以及从2021年11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约定计算的利息,暂合计23429.4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6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9853号

  谢万权:原告余姚市顺意建材装璜商行与被告谢万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9853号民事判定书。判决如下:被告谢万权支付原告余姚市顺意建材装璜商行货款105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3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谢万权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9152号

  王玉兵(公民身份号码:4103241988****2517)、周口通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5K9LE0T):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车商支公司诉被告王玉兵、周口通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车商支公司保险理赔款损失45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车商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9607号

  蒋嘉杰(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92****3011):原告欧阳辉与被告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蒋嘉杰、许永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9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嘉杰支付原告欧阳辉货款149164.92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欧阳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283元,由被告蒋嘉杰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9675号

  南陵县天马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52981518M):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诉被告陶自象、南陵县天马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公司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损失2125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1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2-03-16 2 2022年03月1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