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3月17日
(2021)浙1004民初6173号 梁茶龙:本院受理原告管普江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617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梁茶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管普江货款人民币1698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4300元,由被告梁茶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856号 戴辉洁: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戴辉洁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戴辉洁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429.53元、截至2020年11月31日的利息2581.1元、费用438.28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被告戴辉洁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5月11日9时1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