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3月17日
(2021)浙0282民初5720号 大城县垚森印刷材料销售部: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万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市鑫大禄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大城县垚森印刷材料销售部,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57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9090号 来明俐、来明明:本院受理原告小天鹅(荆州)三金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整合电器有限公司、来明俐、来明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90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1095号 官洪涛:本院受理原告耿俊扬诉被告官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10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3150号 蒋萍:本院受理原告马科诉被告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3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3151号 郑开艳:本院受理原告华建群诉被告郑开艳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31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2753号 姚祖权:本院受理原告冯学清诉被告姚祖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27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姚祖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冯学清13000元。如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姚祖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垫付,故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至本院观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465号 东莞市亚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宁波新汉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亚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宁波新汉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6236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邝亚辉独任审判,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9674号 龚辉:原告肖淑方与被告龚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9674号民事裁定书、(2021)浙0281民初96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714号 顾志辉(3302061973****4317):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与被告顾志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对原告保险金损失进行47900元赔偿,并支付以46900为基数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21年11月25日利息为1266.4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6日9: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9760号之二 吴霆(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95****5115):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顺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顺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2021)浙0281民初976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顺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请:一、依法判令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二、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1548号 王会会(3412231988****2535):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王会会、蒙城县宇鑫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在责任范围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500元;2.判令被告三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6日9: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8876号 卢敏:原告蒋成芝与被告卢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8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卢敏赔偿原告蒋成芝医疗费20989.57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护理费5874.77元、误工费4050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272032元、鉴定费3289元,合计346485.34元,扣除交强险116667元后的229818.34元的50%即114909.17元,赔偿原告蒋成芝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款项共计119909.17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蒋成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18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768元,由原告蒋成芝负担185元,被告卢敏负担1583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1646号 周国强(5113031995****4917):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周国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431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9日9: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执2487号 张茜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霍思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安基优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系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你系被执行人原股东(与申请执行人业务期间),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为由,请求追加你为该案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相应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809号 韩瑞(河南省鄣城县白马镇大刁行政村付楼村072号,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8511022022):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宇与被告韩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809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4日上午0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大目湾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1441号 胡佳胜: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胡佳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8日14时3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669号 慈溪市雷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郭店线路板厂(普通合伙)与被告慈溪市雷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本金51386.47元;二、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1386.4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4日13时30分在本院新盐官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2022)浙0481民初410号 浙江鑫奕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慧人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鑫奕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培训费用348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52.59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自2021年6月1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21日。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8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151号
王忠祥:本院审理原告贺文土与被告王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781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于2022年5月5日9时0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递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3649号之一
姜平勤:本院受理原告蒋丽与被告姜平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3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姜平勤给付蒋丽428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姜平勤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20618号
焦定军:本院受理原告游健平为与被告焦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20618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3146号 李海峰: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与被告李海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23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李海峰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赔偿款1197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50元,由被告李海峰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3民初142号 李明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兴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3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李明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兴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763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1年4月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532元(已减半),由被告李明法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9号
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同行服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同行服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阳市同行服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总部中心D幢东楼17层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朱律师15168248992)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4月18日9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831号
方福雨:本院受理原告俞泰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整。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5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969号
胡淑滋: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合纵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仲雄、胡淑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杨仲雄和胡淑滋对原告在借款人莱恩(中国)动力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和其他保证人未获清楚的债权29726110.98元【管理人核定债权40257600元,管理人已分配531489.02元,其他保证人已清偿100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5月17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司法局西城分所。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永康市人民法院513办公室领取。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029号
马邦兴: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盛德宝汽车维修部与被告马邦兴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6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马邦兴支付原告永康市盛德宝汽车维修部13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9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550元,由被告马邦兴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640号 陈早先、李遵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诉被告陈早先、李遵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46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早先、李遵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垫付的保险赔偿款186508.12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9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早先、李遵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6民初503号 盛根全:本院受理原告张文与被告盛根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50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由陈明政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蒋约苟、黄龙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5月9日14:30在本院仙华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6民初444号 宣侃侃:本院受理原告郑志坚诉被告宣侃侃、宣琳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5325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7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1102破6号之二
2022年3月14日,因丽水市华光印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由其提交并经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裁定认可的《丽水市华光印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请求本院终结丽水市华光印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关于丽水市华光印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裁定宣告丽水市华光印务有限公司破产,并于同日裁定认可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丽水市华光印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管理人以该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为由,请求本院终结丽水市华光印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裁定终结丽水市华光印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2)浙1102破7号
本院依据叶少龙的申请于2022年1月21日裁定受理浙江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3月11日指定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4月16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绿谷信息产业园山山梦想城B座七楼;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1、应相业,联系电话:15857832844;2、沈梦婷,联系电话:1526876690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4月26日9时在本院第十七号审判庭召开浙江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1)浙11破申12号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丽水市优耐克水性树脂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优耐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2月31日指定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优耐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移交本院审理。丽水市优耐克水性树脂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4月20日前,向优耐克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163号四楼。联系人:柳柏松、郑小珊:18357858122、1516823948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程序行使权利。优耐克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优耐克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4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24民初683号 叶新林(温州市永嘉县岩坦镇道基村1队92号):本院受理原告陈永宪、陈芳芳、陈寺南与被告叶新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戴天华独任审判,于2022年5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仙居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