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酒局闹出人命 同饮者被判担责
通讯员 陈泳滨
本报讯 相约饮酒,因劝酒、酒后未相互照应,导致一人死亡。近日,温岭市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辛某赔偿死者家属22.7万元,被告徐某赔偿死者家属8.2万元。
辛某、徐某与死者张某相约饮酒,期间,徐某明知辛某、张某骑摩托车前来喝酒,还与张某打赌喝酒。酒后辛某明知张某醉酒,仍将其所有的摩托车借给没有驾照的张某,并驾驶该摩托车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当场死亡。事故认定张某承担全部责任。
死者家属认为,辛某和徐某对张某的死亡有共同意思联络,应当共同赔偿,辛某和徐某认为,作为好朋友共同饮酒,没有法律责任,最多出于道义补偿一点。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同时应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张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充分认识并知晓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但仍放任而为之,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的最直接、主要原因,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辛某、徐某作为事发前共同饮酒的参与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等注意义务,未尽义务造成活动参加者损害的,可认定有一定过错。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