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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3月18日

  (2021) 浙0783破31号

  2021年8月11日,本院裁定受理对东阳市鑫之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查明,债务人东阳市鑫之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裁定宣告东阳市鑫之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鑫之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180号

  无锡市铭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圣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4691.4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人民币74691.46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以报纸公告时间为准),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武义县人民法院

  ( 2022) 浙0784民初681号

  孙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与你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称: 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支付租金及物业管理费3832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2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5月9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由审判员田晓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682号

  孙建明:本院受理原告万云香与被告孙建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原告诉称要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租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000元。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5月17日上午09: 00,开庭地点在诉讼服务中心二楼第21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467号

  刘正利:本院受理的原告洪列与你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446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限被告刘正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洪列货款6870元及利息损失(以687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洪列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82破47号之二

  2021年11月9日,本院根据申请人任秀军的申请裁定受理临海市豪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临海市豪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无可供清偿的财产,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临海市豪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子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裁定宣告临海市豪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临海市豪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7420号

  程秀萍(身份证号码3326031966****5324):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群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742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程秀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群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95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10元,由被告程秀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648号

  陈德胜:本院受理原告陈妙朗与被告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2年5月5日)。原告要求被告你支付货款1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273号

  包新宇: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区嘉源食品商行与被告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2年5月6日)。原告要求被告你支付货款8248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7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3月7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象山县人民法院(2022)浙0225民初748号,应增加受送达人“盛之光(重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数据谷中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F8T656。)”,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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