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3月21日
(2022)浙0281民初1478号
陈龙(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7903020315):原告浙江大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陈龙偿还原告代偿款金额38758.88元;二、判令被告陈龙依合同支付利息6152.84元(从垫付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四倍暂计算至2022年1月14日,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44911.39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9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676号
汪红锐:本院已受理原告吕建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676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自动履行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你即时归还原告借款8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0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周巷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684号
石方侠:本院已受理原告吕建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684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自动履行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你即时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0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周巷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1730号
李小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李小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判决如下:被告李小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支付保险追偿款7712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小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1730号民事判决书。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民一庭207办公室领取前述诉讼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943号
陈彪:本院受理原告胡建群诉被告陈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94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胡建群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公告费650元(原告胡建群已交纳),合计1840元,由原告胡建群负担,其中1190元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2074号
张望:本院已受理原告孙正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2074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自动履行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你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周巷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2070号
上海亘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黑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宋丹、宋迈崎: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迪科诉被告上海亘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黑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宋丹、宋迈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2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亘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陈迪科借款本金3000000元,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始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上海黑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宋丹、宋迈崎对被告上海亘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上海黑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宋丹、宋迈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追偿权;四、驳回原告陈迪科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1317号
慈溪市匡堰鑫贝源童装厂、武秀娟:本院受理原告蔡仕叶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2021)浙0282民初11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蔡仕叶货款8218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775%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横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0080号
四川颖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正添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川颖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正添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00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2895号
陈栋:本院受理原告刘涛诉被告陈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28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7232号
广州威曼服饰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被告浙江芭尔曼鞋业有限公司、瑞安市明俊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威曼服饰有限公司、阮荣冬、方晓丹、夏建华、阮海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72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7154号
郑建明(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6402147118):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立嘉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戴晔,第三人郑建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将定于送达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第九法庭开庭。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3破4号
本院根据徐斌的申请于2022年3月8日裁定受理了金华绿丰口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3月14日指定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为金华绿丰口罩有限公司管理人。
金华绿丰口罩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4月27日前,向金华绿丰口罩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储律师13967961870、赖律师1595792565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绿丰口罩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绿丰口罩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金华绿丰口罩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4月8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2年5月6日(星期五)下午2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1破10号之二
申请人:浙江开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5月31日,本院根据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本院执行局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开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浙江开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25日在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汽车及摩托车零部件、配件(除发动机)的制造,紧固件的制造;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禁止的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方可经营)。
2021年7月16日,本院召开浙江开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管理人审查,确认浙江开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20881731.68元,负债总额为41060972.06元,所有者权益-20179240.38元,资产负债率196.64%。无债权人、债务人向本院提出破产重整或和解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查明的浙江开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资产及负债情况,其资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无重整或和解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浙江开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858号
郑明栓:本院受理原告许卫丽与被告郑明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林献礼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郑明栓支付原告123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5月6日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5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12办公室领取。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466号
李晓:本院对原告吕新强与被告李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晓支付原告吕新强货款2178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6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李晓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407号
方虎:本院受理原告永康事鸿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方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7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方虎归还原告永康事鸿食品有限公司款项216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164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方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5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804号
吕飘飘: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金网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与被告吕飘飘、方剑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变更)、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吕飘飘归还原告车牌号为浙G2PB10车辆,支付原告车辆租金损失8122.19元(8122.19元租金损失从2021年4月27日暂算至2021年10月27日,剩余租金损失算至车辆实际归还之日止)并没收被告吕飘飘缴纳的10000元押金;2、请求判令被告吕飘飘限期处理车辆违章扣分,支付相应车辆违章罚款600元及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24366.58元(其中逾期违约金按日租44.38元的3倍即133.15元每天计算,其中24366.58元从2021年4月27日算至2021年10月27日,剩余违约金继续算至车辆归还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吕飘飘承担原告律师费5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方剑挺在第1、2、3项诉请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付款义务;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5月9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号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5047号
盛军富:本院受理原告方建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26民初5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盛军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建明借款1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479号
金华铭汇工艺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光辉与被告金华铭汇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479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由陈明政担任审判员,定于2022年5月20日9:00在本院仙华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634号
朱利明、楼旭凤:本院受理原告胡光红与被告朱利明、楼旭凤、楼聚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634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由陈明政担任审判员,定于2022年5月18日9:00在本院仙华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4号
王志健、住达建设(金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义乌市晟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住达建设(金华)有限公司、王志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3日上午09点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6007号
王典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600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典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赔偿款39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元,由被告王典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典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6640号
梁景华:本院受理原告陈理西与被告你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664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梁景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理西货款189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70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6160号
台州昌新建材有限公司、陈华荣、杨新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昌新建材有限公司、陈华荣、杨新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6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台州昌新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截至2021年10月26日的利息、罚息、复息3277.24元,并支付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以月利率2%为限)自2021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被告陈华荣、杨新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华荣、杨新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台州昌新建材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40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420元,由被告台州昌新建材有限公司、陈华荣、杨新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709号
杭州建德鸿业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邦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支付原告货款44342.2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1日上午09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6236号
罗素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罗素清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6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罗素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11970.05元,并支付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领用协议和章程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月利率2%为限)及律师代理费1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740元,由被告罗素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6403号
王友庆、吴延群:本院受理原告李雅萍与被告王友庆、吴延群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6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友庆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雅萍代偿款人民币30550元,并支付利息(以3055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吴延群对被告王友庆不能偿还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30元,由被告王友庆、吴延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7325号
张友理:本院受理原告张岩青与被告张友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7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友理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岩青借款人民币45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85元,由被告张友理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23民初4573号
马壮壮:本院受理王明喜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23民初4573号民事判决。本院判决:一、限被告马壮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明喜转让费900元,并支付违约金270元,合计1170元。二、驳回原告王明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原告王明喜负担20元,由被告马壮壮负担59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11784号
陈宗晓: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你方陈宗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117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宗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借款本金1800元,支付截至2021年8月25日的利息、罚息共计1035.22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26日起按《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上利息、罚息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及律师代理费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陈宗晓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11746号
王辉: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你方王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117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借款本金2600元,支付截至2021年8月25日的利息237.25元、罚息1325.43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26日起按《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上利息、罚息的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及律师代理费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王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0)浙1122破14号之二
2022年3月16日,因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由其提交并经本院于2021年2月8日裁定认可的《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请求本院裁定终结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终结破产程序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裁定终结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缙云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3月8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原告杭州临安森华电子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安市科普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钱称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应为“(2022)浙0112民初856号”;2022年3月7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原告邵国良诉被告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应为“(2022)浙0112民初351号”;2022年3月17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原告杜锋诉被告郦海光、应贤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应为“(2022)浙0112民初829号”,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