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3月22日
(2022)浙0523民初251号 安吉天瑞家具有限公司、应爱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吉递铺江安钢塑制品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安吉递铺江安钢塑制品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安吉天瑞家具有限公司向安吉递铺江安钢塑制品厂支付货款12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2.判令应爱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安吉天瑞家具有限公司、应爱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5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灵峰法庭(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递铺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03民初4190号 何位兴:本院受理原告金惠华与被告何位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03民初41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960号 王宏喜:本院受理原告应西贵与被告王宏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请: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776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由审判员王亚萍独任审判,定于2022年5月9日14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2民初97号 张读龙:本院受理原告楼建明为与被告张读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2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670号 高茂翔:本院受理原告义乌丙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茂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82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高茂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丙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1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6元,由原告义乌市丙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29元,由被告高茂翔负担587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高茂翔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37号 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裁定受理浙江福一超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浙江福一超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4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福一超市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福一超市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东阳市江北街道广福东街23号总部总心D幢东区17层,邮政编码:322100,联系人:樊瑶,联系电话:15067970917)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 本院定于2021年4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金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二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需按上述2、3、4项提交资料。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325号 康国岭:本院受理原告俞丽青与被告康国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2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5月18日14时00分在本院24号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373号 吴永祥、吴永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吴永祥、吴永康、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由被告吴永祥、吴永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00元,并支付以11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在承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5月10日8时5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634号 朱利明、楼旭凤:本院受理原告胡光红与被告朱利明、楼旭凤、楼聚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634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由陈明政担任审判员,定于2022年5月18日9:00在本院仙华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94号 王露凯: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德初板材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9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支付货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5年2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为24600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3100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2民初96号 徐卫荣: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德初板材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9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支付货款335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7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为25878.75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5100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0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2民初181号 孔圣棋:本院受理原告郑佳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18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支付借款748500元并赔偿以该款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损失(利息暂算至起诉之日约为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4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2民初182号 孔圣棋:本院受理原告郑盛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18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支付借款37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5时3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催22号 申请人温州市龙湾沙城王小英管件店因遗失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48868510,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温岭市众行纸箱厂,收款人为台州蓝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初12475号 俞选良: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81民初124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2民初7293号 曾玉兰(3303021963****4441)、陈岳荣(3303021964****4416):本院受理原告朱晓青诉高宏波、第三人曾玉兰、陈岳荣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2民初72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朱晓青撤诉。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朱晓青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921民初211号 邱传江:本院受理原告盛颖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921民初21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文书上网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不诚信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衢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岱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1124破3号 本院根据松阳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2021)浙1124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隆华钛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2月9日指定浙江君问律师事务所为浙江隆华钛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浙江隆华钛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4月21日前向浙江隆华钛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君问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浙江隆华钛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清偿债务的款项汇到破产管理人指定的帐户。 浙江隆华钛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办公地址:浙江省松阳县长虹东路151号浙江君问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3400;联系电话:13906787119、13967083490;联系人:王小明律师、刘锋实习律师。 浙江隆华钛业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5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松阳县人民法院第十号法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松阳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3月3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8民初554号,开庭时间、地点应为“2022年5月5日上午9:00在本院六号法庭开庭审理”;2022年3月10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2021)浙0108民初5119号判决公告应增加“限受送达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