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元是年租金 还是月租金?
法院:误载不害真意
通讯员 方靖
本报讯 近日,温岭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8年,被告柯某与原告业主委员会所在小区的原始物业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载明:将位于温岭市某小区的两间房屋出租给柯某,租赁期为8年,租赁房屋的第一年租金为900元。后物业公司退出小区,业主委员会接管了相关事宜,与柯某就租金价格发生争议。柯某一直未向业主委员会支付租金。
2021年5月,业主委员会向柯某发送《解除租赁合同关系通知书》,要求其从案涉房屋腾空、搬离并支付租金,但柯某自收到通知书至今,未将案涉房屋归还也未支付拖欠租金。业主委员会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柯某的合同,并要求柯某支付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
案件审理中,双方争议焦点是房屋租金的计算方式。业主委员会认为,《房屋租赁合同》上的年租金900元是格式上的笔误,双方实际约定的租金应当是月租金每间900元,并提供了3份与其他租户签订的合同予以佐证。
“物业公司退了之后,谁也没通知我啊,我想交房租都不知道向谁交啊……”柯某怒气冲冲,“而且你这个租金,我们开始讲好的是900元一年啊,你这个2400元不合理的,没有依据的,这个要看合同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委员会提供的3份与其他租户签订的同时期的合同与案涉合同基本一致,对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结合法院走访了解的案涉房屋相邻营业房的租金状况,对业主委员会关于“年租金900元系笔误,实际租金为每间每月9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柯某在10日内腾退房屋并按每间每月900元支付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
法官说法:
误载不害真意,更何况不论双方对租金金额是否存在争议,柯某在收到向其催缴租金的通知书后,至少应该按照己方认可的租金金额先行支付拖欠的租金,其经催讨仍分文未付,构成违约,该行为并不可取。合同应自柯某收到《解除租赁关系通知书》之日即2021年6月解除,柯某在合同解除后应当将涉案营业房返还给原告,但仍然占有使用涉案营业房,故对合同解除之日到实际腾空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也应当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