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3月28日
(2021)浙0481民初7219号 钟祝明(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7012313639):本院对原告丁五雄诉被告钟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7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钟祝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五雄借款2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基准利率予以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丁五雄负担36元,被告钟祝明负担1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2022)浙0424民初425号 施婉萍、沈华军:本院审理原告嘉兴富伟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施婉萍、沈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的货款27663.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1177号 金道钦(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602246518):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枧洋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道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所欠的货款312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与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2022)浙0523破4号 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裁定受理安吉上译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担任上译公司的管理人。上译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4月29日前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向上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线下方式通讯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268号四楼402办公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人:陶江;联系电话:19857275080、0572-5012306),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上译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5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6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现场+网络”相结合,线上通过“湖州法院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直播会议的方式进行。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线上参会指引后续发布。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抗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3破7号 2019年9月3日,本院根据喻国新的申请裁定受理了浙江美名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本院审查后裁定确定浙江美名实业有限公司债务金额197966031.54元,管理人查明浙江美名实业有限公司财产2158122.31元。本院认为,浙江美名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不存在重整、和解可能,应予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裁定宣告浙江美名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573号 陶小青:本院受理原告陈红娟与被告陶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陈红娟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4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24日14时15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温泉法庭(位于大田乡政府三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3民初679号 王云:本院受理原告郑伟俊与被告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郑伟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1700元并以上述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截止起诉日为止利息约为6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25日14时15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温泉法庭(位于大田乡政府三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2988号 叶军锋:本院受理原告金华神奇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军锋、桑琛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军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金华神奇包装有限公司加工报酬款1020270元及并支付违约金(自2021年9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叶军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金华神奇包装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6000元和担保费用2160元;三、被告桑琛琛对被告叶军锋上述第一、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军锋追偿;四、驳回原告金华神奇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992元,由被告叶军锋、桑琛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以报纸公告时间为准)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1303号 武义卓师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雄鹰不锈钢制品厂诉被告武义卓师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56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5月5日上午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徐露苗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3782号 董振华:本院受理原告黄子标与被告董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3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董振华支付原告黄子标货款84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6.52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826元,由被告董振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11破3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永邦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2022年3月7日,浙江永邦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截至2022年3月7日,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2873.68元,另预期发生破产费用8000元,但债务人浙江永邦包装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破产费用。且,由于债务人浙江永邦包装有限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造成管理人未能接管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致使无法完成全面清算工作,故请求本院终结浙江永邦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浙江永邦包装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其管理人也已承诺破产程序终结后,若发现有可供分配的财产或出现新情况的,将依法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故浙江永邦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浙江永邦包装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另,由于浙江永邦包装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员下落不明,造成管理人未能接管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当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浙江永邦包装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浙江永邦包装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825民初1249号 徐志良:本院受理原告曾雄彬与被告徐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长期在外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25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徐志良归还曾雄彬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017年3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736元,由徐志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龙游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12月8号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5民初3721号,民事判决中第1页案号“(2021)浙0205民初4344号”应为“(2021)浙0205民初3721号”,特此更正。 本报2022年2月7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桐乡市人民法院(2022)浙0483民初631号,原告诉请第一项应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32166元”,特此更正。 本报2022年3月16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9740号,应增加受送达人“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