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3月29日
(2021)浙0106民初8266号
沈炳才、柴茂春:本院受理原告童列芳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1)浙0106民初8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8267号
龚巧林:本院受理原告苗青山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1)浙0106民初8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9546号
吴希颋:本院受理原告张玮诉你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1)浙0106民初95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226号
张培江、成都市鑫云森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有高诉被告张培江、成都市鑫云森家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600号
泮梦莹: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市滨江区欣维干洗店诉被告泮梦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往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1日9时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653号
杨紫云: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一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紫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30日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697号
上海澄妆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森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澄妆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30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787号
杭州名方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百购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名方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225号
河北恒骏物流有限公司、王新、宽城国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宽城诚信新型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张晓亮:本院受理原告张巍诉被告河北恒骏物流有限公司、王新、宽城国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宽城诚信新型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张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5月12日上午10:00,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1059号
叶勇:本院受理原告彭程伟与被告叶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屋押金2600元及5个月零20天租金1473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8937.6元。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4民初6000号
魏风华:原告明雨青诉被告魏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14民初60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被告魏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明雨青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2.被告魏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明雨青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魏风华负担。被告魏风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956号
刘青峰:本院已经受理原告申屠小老与被告刘青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申屠小老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赁费7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05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957号
刘青峰:本院已经受理原告申屠小老与被告刘青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申屠小老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05月1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712号
刘庆亮(公民身份证号:360312198303150031):本院受理原告吴晓毅与被告刘庆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262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6200元为基数按LPR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127民初4112号
杭州乔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胡莉莉诉杭州乔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因不服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127民初411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127民初41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二、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将“被上诉人未依约向上诉人提供证券账户”这一关键事实的举证责任强加于上诉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2491号
浙江铂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驰诉被告浙江铂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12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浙江铂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驰装修款22300元、赔偿租金损失12000元,合计343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相关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979元,由被告浙江铂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2171号
周德红(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754):本院受理的原告汪学仕诉被告周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古林巡回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798号
林日娇(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47X):本院受理的原告吕琴飞诉被告林日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古林巡回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2173号
王鑫夫(公民身份号码:330621****8876):本院受理的原告田志标诉被告王鑫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古林巡回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71号
姚兆楼(公民身份号码:332626****2017):本院受理的原告丁正国诉被告姚兆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73号
林贵(公民身份号码:331022****0233):本院受理的原告丁正国诉被告林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7号
林由笋(公民身份号码:332626****2216):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芳华涂料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由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866号
重庆东馨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康锐马电机(宁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东馨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375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以15375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9日13时4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7780号
余文臣(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7****0936):原告宁波丰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文臣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7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文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丰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金5820元及车辆回购款10500元;二、被告余文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宁波丰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车牌号为浙BY98U2、车架号为LSGTC54M09Y038166的雪佛兰牌轿车登记至被告余文臣名下;三、车架号为LSGTC54M09Y038166的雪佛兰牌轿车的过户费用及税费由被告余文臣承担;四、驳回原告宁波丰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52元,由原告宁波丰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64元,由被告余文臣负担288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7782号
蔡经纬(公民身份号码:510421198210300010):原告宁波丰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经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7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蔡经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宁波丰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车牌号为浙BP30A8、车架号为LGBF1CE0X7R211982的天籁牌轿车登记至被告蔡经纬名下;二、车牌号为浙BP30A8、车架号为LGBF1CE0X7R211982的天籁牌轿车的过户费用及税费由被告蔡经纬承担。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蔡经纬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19号
张齐:本院受理原告毕燕波与被告张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处所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原告毕燕波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齐归还借款1500000元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黄元忠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2年5月19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4009号
汤韦、江美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韦、江美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汤韦偿还原告代偿款41370.91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3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6114.90元为基数、2019年7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6565.38元为基数、2019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6488.01元为基数、2021年1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11505.36元为基数)2.被告江美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孙晓婷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5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408号
候冬莲:本院已受理原告龙定群与被告候冬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2474号
扬州市伟大灯具配件有限公司、郑星: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江东勤恒贸易有限公司诉扬州市伟大灯具配件有限公司、郑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5月13日9时15分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510号
金磊、张巧巧:本院受理(2022)浙0212民初1510号原告宁波明适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磊、张巧巧、杨宽云、胡心雷、胡兴云、潘洪江、熊承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510号之一
杨宽云:本院受理(2022)浙0212民初1510号原告宁波明适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磊、张巧巧、杨宽云、胡心雷、胡兴云、潘洪江、熊承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510号之二
胡心雷、胡兴云:本院受理(2022)浙0212民初1510号原告宁波明适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磊、张巧巧、杨宽云、胡心雷、胡兴云、潘洪江、熊承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510号之三
潘洪江、熊承琴:本院受理(2022)浙0212民初1510号原告宁波明适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磊、张巧巧、杨宽云、胡心雷、胡兴云、潘洪江、熊承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2490号
徐伟忠、袁阳、董凤亮:本院受理原告管如富与被告徐伟忠、陈春光、童建科、袁阳、董凤亮、宋红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9日上午9:00在宁波市鄞州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818号
王凤琴:本院受理原告常江与被告王凤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催2号之一
申请人文安县安驰浸渍纸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1191444、汇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商瑞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曼星新材料(宁波)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1年9月13日、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3月13日、最后持票人为文安县安驰浸渍纸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2022)浙0225民催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文安县安驰浸渍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催3号
保定鸿远塑业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51203348、汇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保定鸿远塑业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上述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1203348、汇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伟裕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靖林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1年10月25日、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4月25日、最后持票人为保定鸿远塑业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2022年5月21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788号
杨伟(男,198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雪松路458弄179号101室):本院受理原告徐光仪与被告王盛剑、陆丹红、张书刚、北京祥春睿俪科技有限公司、杨伟、杨宏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王盛剑、陆丹红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承担宁波盛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52745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3610元;2.被告张书刚、北京祥春睿俪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宁波盛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杨伟、杨宏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宁波盛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因被告杨伟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788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3日上午9时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大徐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1811号
徐元乾(5221301980****2413):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徐元乾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代偿款36780元,并支付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6日9: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911号
苏州蒂豪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原告宁波奥力迅电梯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蒂豪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宁波奥力迅电梯部件有限公司货款454918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45491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二、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邝亚辉独任审判,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7867号之二
杭州禾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杭州禾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张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1U7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41U、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92****6214):原告杨永初与被告杭州禾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杭州禾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张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7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杨永初与被告杭州禾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杭州禾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于2020年12月5日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于2021年6月16日解除;二、被告杭州禾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杭州禾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张伟共同赔偿原告杨永初装修损失41000元;三、驳回原告杨永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33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杭州禾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杭州禾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张伟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执2902号
夏士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姚伟方五金厂与被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恒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系一人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你系被执行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为由,请求追加你为该案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相应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余姚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