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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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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3月29日

  (2021)浙0281民初9560号

  林木顺:原告余姚市丈亭敬明五金厂与被告林木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9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木顺支付原告余姚市丈亭敬明五金厂款项1369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3038元,由被告林木顺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2761号

  莫泽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莫泽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906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0448号

  谢柳娟: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柳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044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被告谢柳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597826.25元、利息损失302289.38元、律师费3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3131元,减半收取计6565.50元,由被告谢柳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2556号

  张应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张应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庭审直播规定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定于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2847号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星海原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进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立灿隆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天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鑫兑商贸有限公司、武汉科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聊城市文飞商贸有限公司、慈溪萍林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横河镇民乔农场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原告诉请:1.判令九被告连带偿付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0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汇票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九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6月2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1952号

  宁波青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赵玉龙、赵德奎: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创新主题餐厅诉被告宁波青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赵玉龙、赵德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1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青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创新主题餐厅17000元;二、被告赵玉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赵德奎对被告赵玉龙应承担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玉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50元,由被告方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用65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该款已由原告缴纳,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633号

  马颖、郭盼盼:本院受理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颖、郭盼盼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5月20日上午8时4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634号

  王艳花、钟小凡:本院受理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艳花、钟小凡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5月20日下午14时1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1382号

  温州荣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佳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告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文逸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温州荣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佳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华成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1382号民事判决书。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民一庭207办公室领取前述诉讼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1363号

  廊坊市宏盛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美年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原告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廊坊市宏盛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美年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1363号民事判决书。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民一庭207办公室领取前述诉讼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2281号

  郭一:本院受理原告邹静与被告郭一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浒山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3012号

  楼译陽(公民身份号码3306811992****1735):本院受理原告黄兆赛与被告楼译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1)浙0291民初30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709号

  杭州悟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汪芸与被告温州少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志君、杭州悟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23日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437号之一

  林春长:原告温州市宇强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林春长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林春长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宇强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赔偿款133749.76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7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林春长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5民初1096号

  夏杰芳、金定伟、杨学金: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立锦包装厂与被告夏杰芳、倪素芳、金定伟、杨学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05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5民初1097号

  夏杰芳、温州拓洋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立锦包装厂与被告夏杰芳、温州拓洋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05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6104号

  金彩珍:本院受理原告杨林月与被告郑祥水,第三人金彩珍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国外,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6104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21民初876号

  周兆如(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6802260515):本院受理原告祝霞虹与被告周兆如离婚纠纷一案[(2022)浙0421民初876号]。原告诉请: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西塘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24民初1055号

  沈栋:本院已受理原告海盐县武原街道阳晨五金工具批发部与被告沈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法律文书。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4663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7772号

  宋崇付(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310193017):本院受理原告黄礼朝与被告宋崇付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3民初77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359号

  杨应超(532626200103261958):本院受理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诉被告杨应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3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3764号

  张美根:本院受理的原告阿布都克尤木·阿布都卡地尔与被告张美根、张根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预缴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张美根、张根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阿布都克尤木·阿布都卡地尔货款14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2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140元,由被告张美根、张根娣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4108号

  吴建张: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3民初4108号原告李春梅与被告吴建张的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判决如下:原告李春梅请求与被告吴建张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春梅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4135号

  钱建华: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山祥与被告钱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预缴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钱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山祥货款1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钱建华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636号

  安吉利凤家具厂:本院审理原告徐怀志与安吉利凤家具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工资4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于2022年5月17日9时0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递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破12号

  2021年6月21日,本院根据金华市浙丰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盛达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因浙江盛达工贸有限公司现有的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裁定终结浙江盛达工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破12号

  2021年6月21日,本院根据金华市浙丰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了浙江盛达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本院审查后裁定确定浙江盛达工贸有限公司债务金额140351508.24元。管理人查明浙江盛达工贸有限公司财产2727337.74元。本院认为,浙江盛达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不存在重整、和解可能,应予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裁定宣告浙江盛达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2951号

  徐忠标: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县桐琴镇盛昌木制品厂与被告徐忠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2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徐忠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武义县桐琴镇盛昌木制品厂货款136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1年10月1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303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3688元,由被告徐忠标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1787号

  毛起贵:本院受理原告武义福鑫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义曦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毛起贵、毛起文、台州欣佑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1)被告武义曦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武义福鑫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货款16708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也即2021年6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1821元(已减半收取),由你和武义曦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44号

  赵应平: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灵影抛光材料厂与被告赵应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赵应平支付原告永康市灵影拋光材料店货款37155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7155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3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赵应平支付原告永康市灵影抛光材料店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上述第一、二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赵应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766号

  徐荣跃、王倩倩:本院受理原告黄文炎诉被告徐荣跃、王倩倩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47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徐荣跃、王倩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文炎加工款51999元及利息(自2021年11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50元,由徐荣跃、王倩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4999号

  甄晓丽:本院受理原告黄根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4999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于元吐、甄晓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根生借款25000元,并支付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黄根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62元、公告650元,合计1612元,由原告黄根生负担164元,被告于元吐、甄晓丽负担1448元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02民初683号

  马秀华:本院受理原告方立新、夏丽雅与你、胡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相关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你与胡丽燕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至2021年11月所拖欠利息20000元共120000元;二、判令你与胡丽燕支付原告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24破19号之二

  2021年9月27日,本院根据任芳的申请裁定受理台州市古堂三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截至2022年3月7日,除管理人报酬外,本案已实际发生破产费用1022元,后续费用预计2200元,均未支付。台州市古堂三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为零,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台州市古堂三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台州市古堂三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裁定宣告台州市古堂三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台州市古堂三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24民初1100号

  浙江慧安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农国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你、杜光远、黄建华、黑龙江双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浙江慧安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缴纳出资3000万元,被告黄建华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杜光远立即向原告缴纳出资7000万元,被告黑龙江双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3、依法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7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催25号

  申请人华东电缆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出具的号码为4020005131109945,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飞力泵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华东电缆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浙1102破5号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浙江正翔电镀精饰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0月14日裁定受理浙江威迪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0月21日指定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威迪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威迪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5月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一)线上申报方式 债权人进行线上申报的,可选择手机端和电脑端两种方式。手机端通过微信搜索“破易通”,关注公众号,点击“债权申报”一“申报入口”进行登录;或电脑端通过链接“https://zqr.poyitong.com”登陆“破易通”破产办案工作平台进行申报,本案的案件识别码是:1112634。

  (二)线下申报方式 如线上申报确有困难者,可携带原件、复印件到管理人办公现场进行线下申报。线下申报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401号四楼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510办公室;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吴京来;联系电话:18358836667。

  (三)邮寄申报方式 邮寄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401号四楼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510办公室;邮政編码:323000;联系人:吴京来;联系电话:18358836667。

  申报债权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浙江威迪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控人应尽快向浙江威迪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移交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浙江威迪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浙江威迪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物。(管理人账户名称:浙江威迪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账号:90010122000289910)

  本院定于2022年5月16日9时00分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第九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2)浙1122破2号

  本院根据缙云县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3月17日裁定受理浙江嘉名锁业有限公司(下称“嘉名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3月21日指定缙云仙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嘉名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财富国际大厦6楼;联系人:陈玉娟、王镇灵律师;联系电话:18767848692、15706816382),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以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嘉名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嘉名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5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缙云县人民法院

  (2021)浙1126民初1805号

  胡显松:原告吴红军与被告胡显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胡显松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126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被告胡显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红军借款人民币161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元,由被告胡显松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庆元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3月3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2020)浙03破69号之三,温州新动力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宣告破产公告中,落款应为“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更正。

  本报2022年3月16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2308号、(2022)浙0212民初2309号,开庭日期应为“2022年5月18日”,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03-29 2 2022年03月2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