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3月31日
(2022)浙0782民初3672号
卢坤元: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芭萝莎化妆品商行诉被告卢坤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被告卢坤元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0日上午10时在义乌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四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3744号
陈德国:本院受理原告陈春霞诉被告陈德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被告陈德国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0日上午9时20分在义乌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四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3752号
东莞市瀚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义乌荣御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东莞市瀚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货合同》(合同编号E21RM09006)。二、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定金10000元,并且支付原告16848元违约金。三、请求依法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9日09:30在国贸第七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3696号
义乌市诺茹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帕热哈提·麦麦提热夏提:本院受理辛瑶诉义乌市诺茹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帕热哈提·麦麦提热夏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定于2022年5月19日09:40在国贸第七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3786号
马彦龙、马彦飞:本院受理何旭玲诉马彦龙、马彦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第一被告马彦龙立即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36000元并按欠条约定承担相关费用,包括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交通费等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二、请求判令第二被告马彦飞对上述欠款及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本案定于2022年5月19日09:50在国贸第七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456号
方雄伟:本院受理原告傅圆珍与被告方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付清货款人民币1577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9年4月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02民初4036号
潘钦星: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潘钦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02民初4036号起诉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基金小镇人民法庭第三号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941号
谭兴锋(住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北干山南路189号):本院受理屠世茂诉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谭兴锋、祝叶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976522元及以976522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22年3月5日的利息损失是365995元)。2.被告谭兴锋、祝叶祥对被告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义蓬人民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4民初5907号
郑贞良:郑贞梅与郑贞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14民初590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贞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398元,由原告郑贞梅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27民初101号
胡振辉:原告钱立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27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胡振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钱立社借款76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0元,由被告胡振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608号
林登斌:本院受理原告虞杨莹与被告林登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计付至实际清偿日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608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1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953号
潘富强:本院受理原告虞小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26民初4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潘富强归还原告虞小美借款计人民币13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虞小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02民初1176号
任旭华:本院受理原告任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相关告知书。原告任意起诉要求:判令你偿还原告任意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0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1797号
杨煌:本院受理原告莫中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时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催25号
申请人华东电缆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出具的号码为4020005131109945,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飞力泵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途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3月25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3062号,公告应“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