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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3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4月2日

  (2022)浙0108民初586号

  陈马超:本院受理原告林炳埕诉被告陈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2年5月19日9时整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5092号

  杭州图南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顶全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图南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顶全便利店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4民初841号

  詹楼柱:本院受理原告陆龙学与被告詹楼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7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858号

  俞婉莲、俞桃女:本院受理原告张磊与杭州泰有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俞婉莲、俞桃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退还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1月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2.被告二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944号

  马亿民(公民身份证号:330523197810171312):本院受理原告卞玉晨与被告马亿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89000元,并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按LPR的4倍即年利率15.4%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1115号

  潘炎:本院已经受理原告王欣诉被告潘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7日9时0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横村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77号

  管保仙:本院受理原告何正富诉被告管保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22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265号

  陈江洪(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分水镇三溪村兑口桥一组,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8210073555。):本院受理原告钟罗清诉被告陈江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2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江洪应返还原告钟罗清借款65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75元,由被告陈江洪负担。原告钟罗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陈江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68号

  童灵江(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陶堰街道张家岙村横泾172号):本院受理原告张学义与被告童灵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未能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22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确定:一、被告童灵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学义款项2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童灵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学义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童灵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80号

  李小红:本院受理原告洪卫诉被告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22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4175号

  中银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建德市建兴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与你抵押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中银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建德市建兴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注销其名下位于杨村桥镇梓源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设立的抵押登记[登记证明号420110097]。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640元,由被告中银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182执清3、4号

  本院根据陈秀英、朱明祥的申请于2022年3月29日受理陈秀英、朱明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陈秀英、朱明祥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5月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创新大厦B座八楼,联系人:王律师,联系电话:1585717499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个人债务清理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陈秀英、朱明祥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5月7日10时在本院审判庭第3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5307号

  青岛盛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锐灏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05民初53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民初129号

  浙江百川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百川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6日9时在本院第21法庭(涉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1156号

  傅葛强:本院受理原告王梁臣与被告傅葛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304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傅葛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梁臣加工款204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以204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被告傅葛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318号

  浙江珈宸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波峰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珈宸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4500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普、保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6月9日9时在双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4219号

  陈罡: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中银、谢桂珍与被告陈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中银、谢桂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730元,由原告周中银、谢桂珍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4031号

  李志根、陈芳、陈罡: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3民初4031号原告姚鸿良与被告李志根、陈芳、陈罡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志根、陈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姚鸿良返还代偿款402018元,并赔偿逾期还款损失(以402018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罡对原告姚鸿良已代偿款35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30元,公告费860元,由被告李志根、陈芳、陈罡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4150号

  邱小凤、张振国: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小凤、张振国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邱小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141050.7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代偿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张振国对被告邱小凤在上述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50元,公告费860元,合计4710元,由被告邱小凤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720号

  朱锡明:本院受理的原告费永芳与被告朱锡明、周建平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朱锡明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3064.4元(以2600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5月31日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暂计至2022年1月21日为63064.4元);2.被告周建平对被告朱锡明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财产保全保险费由两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6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596号

  费耀震:本院受理的(2022)浙0503民初596号原告沈佳与被告费耀震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2.5万元;2.偿付原告借款利息(按月息1分2.6厘,从2021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判决之日止);3.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6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南浔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5032号

  胡光大:本院受理原告虞小美与被告胡光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26民初50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3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现将判决内容公告如下:一、限被告胡光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虞小美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2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虞小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1170元,由被告胡光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44号

  马建青:本院受理原告洪文娇诉你与吴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4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根林、马建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洪文娇借款本金207227元并按年利率14.8%支付自2021年7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洪文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1433号

  尤福志:本院受理原告张学顺、许彩琴与被告尤福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尤福志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8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5月26日9时1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1087号

  应朝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应朝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应朝华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6583.43元、截至2022年1月30日的利息16827.6元、费用95.25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被告应朝华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5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1214号

  石成小:本院受理原告郑志军与被告陈勇、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2年5月22日)。原告要求被告陈勇、你偿还货款124125元,截止2022年1月27日,利息6445.9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为止),以上暂计130570.9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勇、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4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1破2号

  债务人兰溪市兰智医护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3月17日依法裁定受理,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2年5月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二、对兰溪市兰智医护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兰溪市兰智医护用品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三、本院指定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市兰智医护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定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和地点为公告之日至2022年5月5日在兰溪市中洲路57号二楼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为13706895129,联系人为刘晓华。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自义务。五、本院定于2022年5月10日上午9时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1破5号

  债务人兰溪市好合织造厂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3月17日依法裁定受理,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2年5月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二、对兰溪市好合织造厂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兰溪市好合织造厂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三、本院指定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市好合织造厂管理人,并已制定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和地点为公告之日至2022年5月5日在兰溪市中洲路57号二楼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为13706895129,联系人为刘晓华。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自义务。五、本院定于2022年5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催7号

  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阴市城区青天五金商行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3130005148858022、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江阴市城区青天五金商行持有的号码3130005148858022、票面金额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阴市城区青天五金商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12月16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3218号,原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变更为“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审终审”,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23 法院公告 2022-04-02 2 2022年04月02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