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老板收货款 实际竟是赃款
通讯员 张亦含 楼舒莹
员工在佣金利润的驱使下,明知通过其银行卡收取、提现的钱是犯罪所得,仍帮老板转移,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近日,义乌市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刑事案件,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罗某在义乌结识了做外贸生意的的尼日利亚人苏泰丝。2021年6月,罗某到苏泰丝的外贸店帮其收货款,就是用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帮助苏泰丝收款、转账、取现,并从中收取1%的佣金。
7月11日,罗某的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他才知道苏泰丝的钱来路不正,但他仍继续用自己的其他银行卡及妻子的银行卡帮助苏泰丝收款,收到钱后立即至银行柜台取现。
经查,被害人颜某被诈骗的15500元转入罗某的银行卡后被转移。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罗某处扣押银行卡5张及人民币15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团伙为逃避追查与抓捕,大量收买、借用、盗用他人银行卡等账户转移资金。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利,为犯罪团伙提供收款、转账、提现等服务,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切记,千万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陷入犯罪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