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4月7日
(2022)浙0411民初437号 戚云周、颜美林:本院受理原告嘉兴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立案阶段系列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戚云周支付代偿款102821.6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颜美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十四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区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146号 陈超囡: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林华与被告陈超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陈超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林华货款472750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6日起以4727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8392元,减半收取计4196元,由被告陈超囡负担。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已由原告张林华缴纳),由被告陈超囡在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张林华。你方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盐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2021)浙0481民初7258号 陈美女:原告海宁市广隆羊绒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美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72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陈美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广隆羊绒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价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美女负担;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20元,由被告陈美女负担(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美女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海宁市人民法院(2022)浙0481民初979号 杭州大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告嘉兴晟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只能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72000元及以67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资金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4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许村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24民初4946号 朱淑淑、刘志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淑淑、刘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24民初49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8180号 徐永根(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5508010011):本院受理原告沈德良诉被告徐永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3民初81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562号 周大尉:本院受理的(2022)浙0503民初562号原告南浔王海龙板材商行与被告湖州南浔艺卫包装箱厂、郭国祥、潘素娥、周大尉、周丹丹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五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742760元;2.判令五被告支付原告货款逾期利息以742760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至付清货款本金、利息为止;3.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6月13日14时00分在本院(南浔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482号 卢美珍、郎煜晨:本院受理原告华能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华能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7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5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灵峰法庭(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递铺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2022)浙0523民初498号 褚红雷:本院受理原告杨卫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杨卫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2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法院立案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款清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5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在灵峰法庭(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递铺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2022)浙0523民初556号 谷月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吉胡氏五金建材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安吉胡氏五金建材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3148.6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5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灵峰法庭(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递铺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2022)浙0523民初833号 张伟:本院受理原告徐龙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徐龙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995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此后利息仍按上述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5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灵峰法庭(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递铺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643号 赵旭峰:本院受理原告罗治平、代安文诉赵旭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赵旭峰支付原告罗治平、代安文工资30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0元(已减半),由被告赵旭峰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701号 安吉万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朱春华:本院受理原告郭爱霞诉被告安吉万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朱春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安吉万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学费4000元;2.被告朱春华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5月31日9:00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6号 2021年8月9日,本院裁定受理对华壹(东阳)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查明,债务人华壹(东阳)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裁定宣告华壹(东阳)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华壹(东阳)影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3破14号 浙江横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裁定受理浙江横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浙江横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4月2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22年3月30日起至2022年5月5日止向浙江横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人:何沛,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广福东街23号总部中心C幢西19楼,联系电话:1870579562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5月9日14时4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横店法庭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10号 东阳市吉福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根据东阳市吉福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债权人杭州永通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1)浙0783破申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阳市吉福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东阳市吉福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东阳市吉福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收到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吉福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222号9楼,浙江国祥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郭律师,联系电话:18857960820、杜律师13758962962)申报债权。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5月5日下午14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1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3破28号之一 2018年12月27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金剑袜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金剑袜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浙江金剑袜业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总额94702421.53元。目前浙江金剑袜业有限公司可接管的资产评估价值为13149400元。本院认为,债务人浙江金剑袜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裁定宣告浙江金剑袜业有限公司破产。东阳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3破17号之一 2021年6月17日,本院裁定受理对东阳市爱之尊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查明,债务人东阳市爱之尊工艺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裁定宣告东阳市爱之尊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爱之尊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821号 邓理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理明、朱继承追偿权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1、由被告邓理明归还原告代偿款23244.04元;2、由被告邓理明支付原告违约金4648.8元;3、由被告邓理明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4、由被告朱继承对邓理明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由原告对被告名下车辆浙GSV098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5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5233号 刘叶宽: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彩飞与你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523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刘叶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彩飞货款33700元及利息损失(以33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白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破7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祝兴、郑贤慧的申请裁定受理衢州市飞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担任衢州市飞驰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本案适用简易审。衢州市飞驰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6月1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北大道505号印象西城C座4楼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4000;联系方式:张律师、吴律师,0570-3672239、13706709941、1845707220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供充分的债权依据(证据原件)申报债权。前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衢州市飞驰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6月10日上午9时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有变动,由本院另行公告或由管理人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6588号 何云珠:本院受理原告周文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658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922民初349号 陈建斌:本院受理原告郭永刚与被告陈建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922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建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郭永刚劳动报酬31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10元,由被告陈建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嵊泗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1479号 杨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杨辉立即偿还原告丰收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5005.09元、截至2021年9月10日的利息4072.49元、违约金4377.16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以月利率2%为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5月26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7490号 庄爱琴(身份证号码3326231974****7269):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74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庄爱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8839.85元及截至2021年1月30日的利息9006.19元、费用1160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840元,由被告庄爱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1297号 吴彩莲:本院受理原告罗纯般与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返还货款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0日,为130元);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72民特88号 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丽删申请宣告傅小荣死亡一案。申请人江丽删称:傅小荣系其丈夫。2022年3月2日12时左右,“浙岭渔26922”船在205海区8小区作业过程中,傅小荣不慎落水失踪,船员王新君见状随即跳入海中施救未果,船东也组织渔船开展搜救,由于水流过急及海上自然环境复杂,经过多方72小时搜救后未果,推定已无生还可能。下落不明人傅小荣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傅小荣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傅小荣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傅小荣的有关情况,向本院报告。宁波海事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4月2日第23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5092号;2022年3月29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8民初787号,“简易程序”应为“普通程序”,特此更正。 本报于2022年3月30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5民初695号,送达材料应增加”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应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开庭时间应为“2022年6月1日上午9时00分”,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