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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4月12日

  (2022)浙0304民初735号  汤德玉:本院受理原告余德兴与被告汤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304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汤德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余德兴借款5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75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合计1725元,由被告汤德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3破16号之三  浙江誉嘉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0)浙0383破16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浙江誉嘉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经债权人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规则版)制作的《浙江誉嘉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二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管理人执行。浙江誉嘉实业有限公司财产预计实施分次分配,本次分配为最后一次分配,实施分配款项以货币方式汇入各债权人确认的银行账号,本次分配总额为人民币327022.33元,债权人户数10户,债权总额为人民币41649848.07元(含诉讼费、执行费等)。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75号  沈建国:本院受理朱丽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11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沈建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丽达借款本金10万元;2、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88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2)浙0411民初882号  夏士前:本院受理原告蒋自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立案阶段系列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你归还借款20000元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十四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区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2078号  汤力洋(户籍地:海盐县澉浦镇南大街52号):本院受理的原告聂红英与被告汤力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3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损失。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2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2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24民初845号  傅小伟:本院已受理原告訾安德诉被告傅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943号  宋景运:本院受理的原告尤思斯与被告宋景运的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尤宋宋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教育费、医疗费等凭发票各半承担;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离婚案件诉讼当事人权利告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6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26号  凌水泉:本院受理的原告姚敏心与被告施志坚、凌水泉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施志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姚敏心担保代偿款100000元;二、驳回姚敏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6元,由姚敏心负担41元,施志坚负担2295元。公告费560元,由姚敏心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592号  费耀震:本院受理的(2022)浙0503民初592号原告屠枫枫与被告费耀震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77835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778359元为基数,按LPR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6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南浔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破1-2号  本院根据金华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3月6日裁定受理金华市九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3月7日指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为金华市九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2022年4月3日,本院根据倪建东的申请裁定金华市九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重整。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03破5号  本院根据徐淑含的申请,于2022年3月16日裁定受理浙江智泽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中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浙江智泽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智泽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2年5月13日前,向浙江智泽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103号宝莲广场A座20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392703、18658864430、1358697401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智泽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智泽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智泽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5月20日上午9时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与线上会议以网络直播的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528号  李光明: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超群皮筋厂与被告李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82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超群皮筋厂(经营者:许超群)货款5512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1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78元、保全费572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李光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2民初1929号  朱坤堂: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伙锅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坤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82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朱坤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伙锅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5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朱坤堂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974号  王秘: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王秘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王秘支付原告赔偿款835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4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秘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6月14日15时1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1027号  林安:本院受理原告管庆丰与被告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安归还原告管庆丰借款本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林安承担。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6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24号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1417号  上海贲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贲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永康崇德学校;第三人丽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起诉请求:1、被告上海贲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39304元(暂计)及逾期利息(从2019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直至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1日起按每日利率0.5%计息直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永康崇德学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9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直至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1日起按每日利率0.5%计息直至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5月30日14时2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6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13办公室领取。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1517号  浙江泰铭工贸有限公司、应再晓、何书:本院受理原告王其能诉被告浙江泰铭工贸有限公司、应再晓、何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884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6月1日上午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徐露苗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5607号  段俊平:本院对原告胡秀飘与被告段俊平、汤永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段俊平、汤永晟赔偿原告胡秀飘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532元;二、由被告段俊平赔偿原告胡秀飘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59944.14元;上述一、二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胡秀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9元(预收600元),公告费950元,合计1499元,由原告胡秀飘负担5元,被告段俊平负担149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7768号  宁波杭州湾新区易软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程彪与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易软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华董中梁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易软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程彪款项47895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12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程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73元,由原告程彪负担193元,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易软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8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970号  季土生:本院受理原告王理平与被告季土生、童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4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季土生、童子华归还原告王理平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68375元(该利息已算至2021年11月24日,此后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理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原告王理平负担324元,由被告季土生、童子华负担532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季土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5339号  浙江浦江力霸皇自行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维美亚轮胎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5339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浦江力霸皇自行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维美亚轮胎有限公司货款854952.8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12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西维美亚轮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000元,由被告浙江浦江力霸皇自行车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1045号  吴日小林:本院受理原告钱仕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6588号  何云珠:本院受理原告周文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65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何云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文宾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10月9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周文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元,由原告周文宾负担274元(已预交),由被告何云珠负担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何云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7675号  徐伟: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市信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2民初401号  杜建锋:本院受理原告范忆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7658号  陈小平: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华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76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580号  项加烈: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蓝天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2年5月30日)。原告要求被告你支付货款1509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31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761号  陈熙:本院受理原告刘春声与被告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2年5月30日)。原告要求被告你支付货款2596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4947号  吴小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94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约履行保证责任向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偿还透支款本金人民币34552.71元及截至2021年7月21日的利息6836.98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4.4‰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10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1139号  徐丹红: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1139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年5月29日)。原告起诉要求你立即按合同约定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截至2022年2月25日的利息、罚息、复息501.39元,并支付2022年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息;要求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年5月30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102破6号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沈爱花的申请于2021年10月14日裁定受理丽水飞龙缝纫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0月21日指定丽水万邦天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丽水飞龙缝纫电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5月1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财富国际大厦6楼;联系人:陈玉娟、王镇灵律师;联系电话:18767848692、15706816382),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以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丽水飞龙缝纫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丽水飞龙缝纫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5月26日9时在本院第十七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24民初1090号  徐晓斌(浙江省乐清市石帆街道官塘村):本院受理原告徐宇孟与被告徐晓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戴天华独任审判,于2022年5月30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仙居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2-04-12 2 2022年04月1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