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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市井事

11岁男孩为救落水同伴不幸溺亡

父母起诉3名同伴 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陈贞妃 通讯员 善法 

  本报讯 看到一起在河边玩耍的小伙伴不慎掉入河中,11岁的小林立即跳河救人,自己却不幸溺水身亡。痛失爱子的小林父母一纸诉状将几名玩伴和他们的监护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等23万余元。近日,嘉善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

  2018年6月,男孩小林提议与小周、小冯、小马相约去家附近的河边玩耍。小冯和小马在河岸边浅水区玩水,而小林和小周则前往深水区游泳。突然,“啊”的一声,在深水区游泳的小周体力不支,开始下沉,嘴里喊着“救命”。小林见状立即游往深水区搭救。

  “当时小林抱着我往回游,游着游着河中间有大船驶过,浪花把我们冲散了。”途中,仰头露出水面的小周再次呼救,被住在附近的群众救上岸,而小林被冲散后却迟迟不见踪影。

  群众报警后,警察到达现场将小林打捞上岸。遗憾的是,小林最终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医初步鉴定,小林系溺亡。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认定小林因救助小周而不幸牺牲的行为是“见义勇为”。小林父母痛失爱子悲痛欲绝,计算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58万余元,并以侵权责任纠纷起诉要求三名同伴共同赔偿40%的损失。

  可小周一方认为,小林溺亡属于意外事件,从过错责任和孩子的认知能力来说,都不应当认定为小周存在过错,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冯和小马两家则表示小林的溺亡与二人没有直接关系,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庭上,各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结合该案,小林系为了救助小周而溺亡,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该案中没有侵权人只有受益人,小林因救小周牺牲,小周应对其家人给予适当补偿。

  最终,法院根据其受益情况及经济状况,酌定由小周的父母给付补偿款5万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姓)


浙江法制报 市井事 00003 父母起诉3名同伴 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2022-04-13 2 2022年04月1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