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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刑满释放出来陈某傻眼,之前承包的鱼塘“不见了”

这起跨度二十余年的案子终于划上句号

  本报记者 张宇洲 通讯员 王舜毕 

  本报讯 近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对原告陈某与被告某船厂的海域使用权纠纷一案作出裁定,按船厂撤回上诉处理。至此,这起跨度二十余年的案子终于划上了句号。

  上世纪90年代,陈某从温岭某地一户村民处购得一处鱼塘的经营使用权,不过没有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2000年,某船厂在鱼塘附近的海域设厂经营,致使陈某的鱼塘养殖因污染受到影响,双方由此发生矛盾。2003年,陈某因案入狱。此后,某船厂把鱼塘填土造地,并于2007年10月完成。

  不久后,陈某刑满释放,回到温岭傻了眼,鱼塘“不见了”,已经被彻底填埋。他随即向行政机关举报。

  2009年3月,船厂因非法占用案涉鱼塘所在海域,被当地海洋与渔业局责令退还海域使用权并处以罚款。但是,船厂虽缴纳了罚款,但并未退还该海域使用权。

  为取得合法的海域使用权,船厂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心生一计,让自己的员工伪造“陈某”签名和船厂签订“鱼塘转让协议”,约定陈某自愿以8万余元转让鱼塘的经营使用权。2009年年底,船厂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并提交了这份“鱼塘转让协议”。此后,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批准船厂提出的海域使用申请,船厂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

  “这绝对是伪造的签名!”当陈某得知这一情况后,于2012年7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这份“鱼塘转让协议”无效。随后,陈某以该生效判决为据,对赋予船厂海域使用权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10月,复议机关作出维持批复的行政复议决定。陈某不服复议决定,向国务院提出行政复议裁决但被驳回。此后,陈某多次维权,但都没有得到想要的结果。

  2021年6月,陈某向宁波海事法院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船厂赔偿256万元损失。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发现,本案填海造地已经过去十多年,陈某从未办理权属登记,要求撤销船厂的海域使用权,经行政机关逐级审查后遭到否决,陈某并不一定就具备相应的权利基础;但从污染海域到强填鱼塘,再到伪造协议申请海域使用权,某船厂的行为存在严重不当、侵害陈某的合法权益,仅承担违法填海造地的行政责任,对侵占鱼塘的行为并未承担任何的民事责任,明显与人民群众的朴素观念不相符合。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虽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但其对海塘内的养殖物、生产资料及附属设施等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某船厂肆意侵占的行为已经构成民事侵权。尽管船厂经行政许可取得海域使用权,但并不影响陈某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在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后,法院最终以陈某当年取得涉案鱼塘的价格为基数,结合当年与2009年12月船厂侵占时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波动情况,酌情确定船厂向陈某赔偿24万余元,同时由船厂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7280元作为惩戒。

  本案宣判后,当事双方一开始都对判决不甚满意。陈某称,虽然补偿款比预想的低,但对海事法院所作的努力表示感谢,故不再上诉。船厂认为,行政机关已作出最终裁决,无须再对陈某进行赔偿,因而提起上诉。不过,经过宁波海事法院法官的案后释疑,船厂决定撤诉。


浙江法制报 要闻 00002 刑满释放出来陈某傻眼,之前承包的鱼塘“不见了” 2022-04-13 2 2022年04月1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