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步时被未成年人用足球踢伤
法院: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通讯员 王文琪 本报记者 唐佳璐
在公园散步时,却被小孩子踢来的足球砸进了医院,舟山普陀的刘某觉得自己倒了大霉。由此产生的损失,该由谁负担?近日,该案经调解,达成和解。
去年12月,50岁的刘某和朋友在公园散步,坐下休息时,被突然飞来的足球砸到,顿时感觉头晕目眩。目击者将这个情况告知了未在现场的姜某,原来是姜某的儿子将足球踢到了刘某身上。
赶到现场后,姜某将刘某送至医院,经诊断,刘某系颈部挫伤、头部外伤。后刘某要求姜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6000元未果,于近日诉至普陀区法院。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将本案引调至“共享法庭”派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陈金法处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姜女士认为,未成年的儿子没有赔偿能力,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她认为小孩踢足球是正常体育活动,并非有意针对刘某,因此不需担责。
经过法官和调解员的释法说理,姜某认识到自己对儿子疏于监督,自愿赔偿刘某3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姜某儿子的年龄为13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并非不承担侵权责任,而是由监护人承担。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也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再者,姜某的儿子踢足球的地方并非专门的足球场地,而是对外开放的公园,周围有很多散步的市民。在公共场所踢足球本身存在一定风险,作为监护人的姜某应当意识到风险,对其儿子进行监督,但是其在儿子踢足球时并未陪同,因此存在一定过错,且不能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