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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4月13日

  (2022)浙0281民初723号

  宋恩成(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90****261X):原告余姚市至臻皮草厂与被告宋恩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宋恩成支付原告余姚市至臻皮草厂货款638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63800元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1395元,由被告宋恩成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2213号

  黄士杰、吴小勇: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奇发遮阳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士杰、吴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81民初221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货款损失人民币78244.48元;二、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2日8时40分在本院泗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2627号

  徐宁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徐宁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在责任范围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02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24日9时15分在本院机关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1376号

  郑州富雅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丽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华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文安县百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大城县垚森印刷材料销售部: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富雅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丽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华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新乡市中正农业技术有限公司、文安县百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大城县垚森印刷材料销售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上述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100000元。2.请求判令上述被告以汇票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1日的利息673.75元)。3.请求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合计100673.75元。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民一庭领取前述诉讼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2535号

  刘彭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刘彭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11000元;2.判令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付以上款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688号

  林景耀(公民身份号码3502061983****1019):本院受理陈龙与林景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31日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民初418号

  周桃:本院受理原告林倾然与被告周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8日9时在本院第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3民初419号

  周桃:本院受理原告林倾然与被告周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8日9时在本院第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1217号

  陈丰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陈丰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疫情防控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1480号

  温州市卓佳鞋业有限公司、王方明:本院受理原告谢平与被告温州市卓佳鞋业有限公司、王方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庭前调解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疫情防控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1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60元(逾期利息自2021年12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月19日止,剩余利息计算至二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2152号

  陈丰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陈丰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疫情防控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2592号

  段相平、刘晓春: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桑城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段相平、刘晓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6104号  金彩珍:本院受理原告杨林月与被告郑祥水,第三人金彩珍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1)浙0381民初610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郑祥水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因你外出国外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1746号

  魏秋云:原告张解放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只能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344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许村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2092号

  李强(公民身份号码13063519780606129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李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李强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4334号

  温宇祥:本院受理的原告计勇健与被告温宇祥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预缴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温宇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计勇健代偿款139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3644元,由被告温宇祥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6416号之二  陈显根、李尾香: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意豪工艺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显根、李尾香、黄裕如、黄笑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2年5月17日上午9:00在福田金融法庭第三审判庭(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金融商务区金融6街99号)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292号  李红雨:本院受理原告王桂兰与被告李红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6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李红雨归还原告王桂兰借款本金496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已预收受理费1050元,应收10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90元,由被告李红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701号

  张嘉烨:本院受理原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6万元,并支付利息(按LPR从2021年8月20日起计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3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701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十五日内。本案由张向宇担任审判员,定于2022年6月2日14:30时在本院第11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28号

  柴小飞: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52号

  陈晓琪: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66号

  崔可年: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545号

  陈士兵(身份证号码3326031978****5013):本院受理原告周玉花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士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玉花借款6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本金60000元、月利率1.29%计算的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金额为限)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代理费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2元,依法减半收取736元,由被告陈士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23民初4597号  许莺、孟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台金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电熊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子雨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双达物资有限公司、孟雷、许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南京中电熊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我院(2021)浙1023民初45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我院提交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21)浙1023民初45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催30号

  申请人临沂乐合机电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48863507,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元井泵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台州迪扬冲件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催28号

  温岭市电工器材厂因遗失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越沪泵业科技有限公司、票号为3130005148922816的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0)浙1082破26号之八  因台州海辰药业有限公司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本院于2022年4月7日裁定终结合州海辰药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0)浙1082破26号之四  2020年6月29日,本院根据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台州海辰药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台州海辰药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认为,台州海辰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台州海辰药业有限公司破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裁定宣告台州海辰药业有限公司破产。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1)浙1125破2号之一  2021年11月17日,本院根据申请人云和县农业农村局的申请,裁定受理云和县青年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本院查明:云和县青年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实际可供清偿的财产总额为0元,实际负债合计为190727.87元,已资不抵债190727.87元;同时截至2022年3月25日,本案已产生破产费用共计1678元,实际清偿0元,尚余1687元未支付。现管理人以云和县青年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请求本院宣告云和县青年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4月1日裁定宣告云和县青年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云和县青年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云和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04-13 2 2022年04月1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