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4月15日
(2022)浙0282民初840号
宁波震南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罗振南:本院受理原告莱涤新材料(宁波)有限公司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3039号
王火峰:本院已受理原告宋茹茹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3039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自动履行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你赔偿裤子加工费30000元;2.判令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周巷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2478号
蒋家朝:本院受理原告苏本英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2478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自动履行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你即时赔偿原告医疗费3285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护理费9539元、误工费43890元、营养费225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91332.60元;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29日8时30分在本院周巷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447号
陈齐荣、石云娟: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红红电脑绣花厂与被告陈齐荣、石云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308号
临沂凤贝塑业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临沂凤贝塑业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3247号
蔡积秀: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蔡积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132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2209号
查晓芳、李林华、郭桂琴:本院受理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查晓芳、李林华、郭桂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6月10日上午8时4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0184号
王银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王银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101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动履行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3154号
勾元逍、易冬梅: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勾元逍、易冬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俩送达相应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告知、民商事诉讼须知、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警告书、自动履行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勾元逍立即支付原告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1775.02元,并按年利率14.8%支付自2019年2月21日始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11775.02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易冬梅对被告勾元逍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勾元逍、易冬梅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31日14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64号
刘东: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肖璐布行与被告刘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397号
济宁支点石业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829DW8X)、济宁支点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66137478XA):本院受理原告陈英娥诉被告济宁支点石业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济宁支点石业有限公司、山东龙基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681民初1814号
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楼易昂诉被告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定于2022年6月7日9:00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02民初3131号
雷大亮、柳小雪:本院受理原告胡松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509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144号
李显文、李开贵: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显文、李开贵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3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162号
苏新建、杨加洪: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苏新建、杨加洪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3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251号
黄玉飞、樊星耀: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玉飞、樊星耀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3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265号
徐泰飞:本院受理原告赵留军与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552号
刘飞:本院审理原告杨春与被告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春借款本金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650元(公告费已由原告垫付),共计1100元,均由被告刘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558号
朱向伟:本院审理原告曹义顺与被告朱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向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义顺货款3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2年1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公告费已由原告垫付),共计1200元,均由被告朱向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769号
张旋:本院受理原告徐长仙、王国强与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9000号
温州市瓯海区潘桥意梅嘉箱包店:本院受理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你单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9602号
台州市腾发贸易有限公司、陈杰:本院受理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InnovateC.V.)与被告温州市爱米步鞋业有限公司、黄兆岙、台州市腾发贸易有限公司、陈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疫情防控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民终1143号
王武:本院受理上诉人魏武、被上诉人黄启尧,王武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民终1143号民事裁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1390号
黄玉珍:本院受理原告尤泽俊、尤陈昊诉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水法庭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6号
钱丽婷:本院受理原告张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水法庭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02民初8769号
彭林年、嘉兴市美圣益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丽春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水法庭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7913号
浙江赛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苏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791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浙江赛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苏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8859.6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以28859.6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元,由被告浙江赛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诉前财产保全费3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80元,由被告浙江赛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浙江苏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923号
徐晓琴、周德中:本院受理原告吴忠华诉被告徐晓琴、周德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徐晓琴、周德中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桐乡市人民法院乌镇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2236号
朱惠洁(公民身份证号码330481198811200042):本院受理原告俊豪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惠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朱惠洁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15号
唐聪聪:本院受理的原告康亮亮与被告唐聪聪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唐聪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康亮亮借款2021.67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以借款2021.6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康亮亮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810元,合计诉讼费860元,由被告唐聪聪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03破6号
本院根据浙江醉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于2022年4月11日裁定受理浙江醉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醉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醉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2年5月16日前,向浙江醉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中山北路169号中山大厦七楼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200;联系电话:1525895189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醉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醉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醉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解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5月27日上午9时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与线上会议以网络直播的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23破5号
本院根据武义和飞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3月30日裁定受理了浙江萧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4月11日指定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为浙江萧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萧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5月20日前,向浙江萧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东升东路268号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林律师13758908121、徐律师1585891331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萧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苏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萧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5月6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2年6月1日(星期三)上午9时0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破6号
本院根据武义卓彩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3月30日裁定受理了浙江台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4月11日指定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台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台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5月20日前,向浙江台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东升东路268号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林律师13758908121、徐律师1585891331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台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台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台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5月6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2年6月1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760号
金华市念家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宏亮与被告金华市念家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空调外机及出风口材料费等,共计一万五千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241号
钟建明:本院受理原告蓝明德与被告钟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3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钟建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蓝明德借款本金7728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月30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126元,由被告钟建明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204号
刘华郭: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巨欣箱包辅料商行与被告刘华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82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刘华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巨欣箱包辅料商行(经营者:江林芳)货款73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1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刘华郭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4393号
陈金生:本院受理原告金继有与被告陈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62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6月7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4922号
常金敏:本院受理原告张淑娟与被告常金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确认原告张淑娟与被告常金敏在2021年11月8日签订的买卖合同于2021年11月29日解除。二、被告常金敏向原告张淑娟返还双倍定金2000元。三、判令被告常金敏向原告张淑娟返还货款共计119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11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暂算至起诉之日约为1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6月7日上午9时2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40号
牟进:本院受理原告颜伟芳与被告牟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颜伟芳与被告牟进之间的送料车床买卖合同于2021年11月17日解除。二、被告牟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颜伟芳预付款及定金共计4300元。三、驳回原告颜伟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牟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5650号
浙江星脉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56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浙江星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勤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浙江星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浙江星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6301号
傅朝阳:本院受理原告衢州恒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63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傅朝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衢州恒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6670.54元并支付以6670.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11月30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和律师费损失1000元;二、驳回原告衢州恒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傅朝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傅朝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