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4月19日
(2022)浙0304民初611号 海南威辰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相茂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威辰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怡佳仁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2264号 白胡花: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白胡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7日9时0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2533号 雷顺步: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雷顺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7日9时3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2538号 项芳梭: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项芳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7日9时3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27执清2号 本院根据孙雄伟的申请,已于2022年3月8日裁定受理孙雄伟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担任孙雄传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管理人。该申请人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5月1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大道878号顺富大厦b幢8层;联系人:季声亮13968890939,周蒙蒙13757719168)申报债权,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上述申请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5月18日14时30分在苍南县人民法院第2审判庭(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2064号 王学超(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907124735):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万新纬燊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学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王学超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高桥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1971号 王早娣(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6907142248):本院受理原告贾长路与被告王早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濮院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强清1号 本院根据上海上工针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4月11日裁定受理了义乌市上针针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本院依法指定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上针针业有限公司清算组。义乌市上针针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担保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原件。逾期未申报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债权申报地点: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207号6楼,电话:15825798278。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2民初3837号 项瑜、卢志、卢永军:本院受理原告张细铁诉被告项瑜、卢志、卢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被告项瑜、卢志、卢永军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6日上午9时40分在义乌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四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2民初4877号 朱建忠:本院受理原告陈春霞与被告朱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5629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实际履行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6月7日上午9时4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2民初5021号 刘晓强:本院受理原告周翔与被告刘晓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9491.6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6月7日上午10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3破20号 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裁定受理浙江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浙江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裁定宣告浙江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康大科技股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3破5号之一 2022年1月14日,本院裁定受理对东阳立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查明,债务人东阳立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裁定宣告东阳立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立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55号之一 申请人:东阳市东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2022年4月13日,东阳市东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管理人尽职调查,未查询到债务人名下的任何财产,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东阳市东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东阳市东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东阳市东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东阳市东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东阳市东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35号 罗贤兵:本院受理原告金梦珂与被告罗贤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罗贤兵归还原告金梦珂借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罗贤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5265号 孙满:本院受理原告陈飞飞与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孙满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陈飞飞款项人民币9367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8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飞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陈满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2元,公告费850元,共计人民币2992元,由被告孙满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6494号 孔圣棋:本院受理原告叶文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64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孔圣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叶文超借款本金123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2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60元,由被告孔圣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孔圣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7243号 孔圣棋:本院受理原告郑亦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72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孔圣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亦辉借款本金4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孔圣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孔圣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7033号 杨治平:本院受理原告孙利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7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治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利平借款2364000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571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6272元,由被告杨治平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7403号 王涛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74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4995.50元截至2021年10月19日的利息、费用等合计9802.81元、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费用及1000元律师代理费(上述利息、费用、律师费等合计以月利率2%计算所得金额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1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789号 陈亨福: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78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陈亨福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6月13日)。原告要求被告陈亨福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52927.90元、利息102268.95元、核销后息费1725.48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10月17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陈亨福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前期律师费1500元;被告陈亨福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朱丹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6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1343号 马向胜: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134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被告马向胜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6月13日)。原告要求被告马向胜偿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59615.90元,截至2021年10月19日的利息、费用15914.91元及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上述利息、费用、律师费等合计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被告马向胜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朱丹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6月14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1352号 侯敏霞: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13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被告侯敏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6月13日)。原告要求被告侯敏霞偿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30476.26元,截至2021年10月19日的利息、费用18410.72元及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上述利息、费用、律师费等合计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被告侯敏霞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朱丹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6月14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1197号 周涛杰、陈宗跃: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1197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涛杰、陈宗跃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6月13日)。原告要求被告周涛杰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9340.81元,截至2022年2月1日的利息14284.71元及自2022年2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以月利率2%为限)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被告陈宗跃对被告周涛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朱丹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6月14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1751号 安春希、郑伟平: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1751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春希、郑伟平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6月5日)。原告起诉要求你们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截至2022年3月21日利息、逾期利息10544.85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及所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你们负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6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2民初5924号 李卫诚:原告王怡怡与被告浙江欧健保灵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李卫诚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82民初59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王怡怡撤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960元,由王怡怡负担。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25民初693号 赖勇伟:本院受理原告余佳明与被告赖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暂计2695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主张债权的律师代理费损失3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龙游法院第十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21民初327号 杨俊(身份证号码330329200212101930):本院受理原告黄玉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021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限被告杨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玉珍借款本金5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驳回原告黄玉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杨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2)浙72民特93号 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梁琰申请宣告海上事故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梁琰称,李辉钱与梁琰系夫妻关系。2021年9月22日,巴拿马籍散货船“XINHAIZHOU26”轮空载从定海册子船厂驶往俄罗斯苏维埃,途经东海水域时与台州路桥籍渔船“浙路渔88897”轮发生碰撞。本次事故造成“浙路渔88897”轮沉没,船上7人全部落水,4人获救,李辉钱等3人下落不明。经舟山市海止搜救中心组织搜救,李辉钱已无生还可能。下落不明人李辉钱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李辉钱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李辉钱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李辉钱情况,向本院报告。宁波海事法院(2022)浙72民特94号 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小春申请宣告海上事故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刘小春称,李小春与刘小春系夫妻关系。2021年9月22日,巴拿马籍散货船“XINHAIZHOU26”轮空载从定海册子船厂驶往俄罗斯苏维埃,途经东海水域时与台州路桥籍渔船“浙路渔88897”轮发生碰撞。本次事故造成“浙路渔88897”轮沉没,船上7人全部落水,4人获救,李小春等3人下落不明。经舟山市海止搜救中心组织搜救,李小春已无生还可能。下落不明人李小春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李小春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李小春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李小春情况,向本院报告。宁波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