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公狗给自家母狗配种
被行政处罚后,他将公安机关诉至法院
通讯员 周优优 本报记者 高敏
为了给自家的母狗配种,去偷别人家的公狗,结果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二日,这样的处罚该不该?
经天台法院一审、台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这起因不服偷狗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近日终于落下帷幕,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偷狗被处罚
张某养了一条母狗,2020年11月上旬,他找到柯某的养殖场,想借柯某养的大黄狗配种。对此,柯某明确拒绝。
谁知,当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不死心的张某再次来到柯某的养殖场,偷偷用小货车将柯某养的一条公狗偷走,并藏匿于自家养殖塘。
次日早上,柯某发现狗被盗后立即寻找,经多方查找,4日后才在张某所有的一处偏僻养殖塘将狗找回。柯某随即报警,张某匆匆从自己的养殖塘处逃离。
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这条公狗价值1410元。
张某到派出所投案,并向柯某赔礼道歉,取得了柯某的谅解。
2021年9月,三门县公安局以张某盗窃柯某养殖场中的一条公狗为由,决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提起行政诉讼
张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此案由台州中院指定天台法院进行异地管辖审理。
在诉状中,张某有了另一番说辞。他表示,2020年11月上旬,他带着自家养的一条母狗前往柯某家中,请求柯某出借公狗配种,但柯某表示拒绝。当月中旬,他再次带狗前往柯某家,见柯某家中无人,就准备自行让狗配种,无奈未成功。张某称,他正准备驾车离去时,柯某养的大黄狗突然挣脱铁链,主动跳进车厢跟随去了他家。张某认为,柯某家的公狗是因为发情主动跟随到自己家中的,自己主观上确无盗窃他人公狗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盗窃公狗的行为,公安机关认定盗窃系事实认定错误,由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从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明,从案发到柯某找回狗的期间,张某从未告知过柯某相关的情况,张某仅仅在第一次前往时告知柯某自己是哪里的人,但并没有告知具体姓名、地址,也没有留下何时归还狗的任何线索。被盗的狗找回时,狗牌丢失、项圈完好。
庭审中,法院组织张某及诉讼代理人确认案发当晚卡口记录中张某驾车从案发现场返回时必经路口的照片,确认被盗狗是被拴在车上带离的。
天台法院一审认为,张某未经财产所有权人同意,秘密将他人所有的一条公狗栓走,侵犯了他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张某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且不能对其所实施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该主张也违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所实施的行为表明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公安机关认定张某实施盗窃行为,但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结合原告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情节,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符合法定程序,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张某随后向台州中院提起上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