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被罚款
通讯员 张凯水
本报讯 近日,李某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叶某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审理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出具的相应借条,仅提供了自己转账给被告的银行转账凭证,而从转账凭证上看,原告备注的用途并非借款性质。
为防止虚假诉讼,法官向李某释明了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但李某仍作出上述交付款项系借款性质的陈述。后法院从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进一步查明,李某确实作了虚假陈述。因李某的行为已严重妨害法院民事诉讼秩序,路桥法院依法作出司法惩罚决定,对李某罚款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