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有毒污水随意排放 获刑+赔偿800余万元
通讯员 虞啸安 邹志翔
本报讯 未经任何处理,就将有毒污水随意排放。近日,义乌市法院在义亭镇缸窑村“耕地保护巡回审判站”,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两名男子因污染环境罪,均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因破坏污染环境行为所造成的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用等合计800余万元。
2020年9月开始,朱某某、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回收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旧塑料桶,并将塑料桶加工后产生的塑料颗粒对外销售。加工过程中,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泥坑内,部分内衬袋和残渣残液使用挖机草草填埋,部分则随地丢弃、倾倒,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经检测,泥坑内水质多项重金属指标远超排放标准;涉案的固体废弃物,危险特性均为毒性。因上述污染行为造成的应急处置费用高达590余万元,事务性费用达60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用最高可达530余万元,污染后果极其严重。
“我知道做这个事情是违法的,但我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法庭上,朱某某无比悔恨。
该案是缸窑村“耕地保护巡回审判站”公开审理的首起土地污染案件,据悉,义乌全市554家“共享法庭”对该案庭审进行在线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