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让西溪更好“留下”?
修订后的保护管理条例即将施行
本报记者 胡宗昊
本报讯 出湖山外得清游,秋老西溪天水色。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作为中国首个国家湿地公园,是杭州的“城市之肾”,有着重要的生态作用。5月10日,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就《条例》修订的背景、主要内容等作出解读。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条例》于去年12月30日经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今年3月1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考虑到明确湿地公园的具体区位有利于其保护和管理,《条例》中增加了湿地公园的四至范围。”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马多里介绍,《条例》中明确湿地公园东起紫金港路、西至绕城公路、南起沿山河、北至文二西路,其具体范围以及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范围由《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确定。
为推进湿地公园一体化保护,《条例》对湿地公园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执法主体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条例》中专设‘规划与建设’一章,对湿地公园内开展建设活动进行严格规范。”陈马多里介绍,在湿地公园内开展建设活动,要符合条例的限制性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湿地公园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湿地公园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等应当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其造型、风格、色调等应当与湿地公园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水是湿地的灵魂,《条例》中规定湿地公园内河港、池塘、湖漾、沼泽等水体的水流、水源,应当保持生态原状。除特定情形外,禁止占用、围圈、堵截、遮掩。为改善水体质量,规定禁止向湿地公园排放废水、污水以及污水处理尾水。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禁止设置废弃物倾倒或者填埋场地。
此外,《条例》对引进外来物种和放生动物也作了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应当开展湿地公园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规定禁止在湿地公园内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除特定情形外,禁止捕捉水生动物。严格控制采集植物资源。禁止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