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吴花云:
你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作出的杭富公(东洲)行罚决字[2021]05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决定。复议机构根据你提供的以及身份证所载地址于2022年4月6日依法向你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均被退件。2022年4月18日,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前往你提供的东洲街道学校沙村397号住所直接送达无果,现向你公告送达杭富政复〔2021〕1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你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杭州市富阳区行政复议局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可在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富阳区行政复议局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