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甲方: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
地址:湖州市吴兴大道1号吴兴区行政中心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524K149977247
负责人:何晔波
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人民政府
地址: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上强路2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5240025649939
负责人:李小红
乙方:
孔维祥
身份证号码:341281198704302053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三村二区35-1幢104室
乙方:
朱洪涛
身份证号码:330419197106114218
地址:浙江省海宁市陕石街道银都宾馆709号房
乙方:
宋坤
身份证号码:34160219910703205X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三村03组2-033
乙方:
孙西全
身份证号码:342130198310122012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三村佳苑1幢1单元301室
根据《湖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达成修复协议如下:
一、损害事实
2021年3月25日,吴兴区埭溪镇人民政府接到群众举报,发现属地往圻村民房拆除点位存在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情况。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埭溪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勘纂,发现该村一水泥空地被作为固体废物倾倒点,现场有大铁桶19个,小铁桶25个,地面上有大量沾染固体废物的泥土及包装袋,并伴随明显刺激性气味。3月31日,执法人员会同相关人员对倾倒点位固体废物及污染固体废物物质进行清理、称重,总计5.43吨。4月8日,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固体废物及清理的土壤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固体废物中甲苯、乙苯、间/对三甲苯等浓度超过环境基线,清理土壤中甲苯、间/对三甲苯浓度超过环境基线,环境受到污染。根据相关证据材料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倾倒的固体废物为过期失效油墨,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12染料、涂料废物,行业来源为非特定行业,废物代码为900-299-12,危险废物为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油墨、染料、颜料、油漆(不包括水性漆),危险特性为T(毒性),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行为导致固体废物和清理土壤中均存在甲苯、间/对三甲苯超过环境基线,对周边土壤造成损害事实。有《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往圻村危险废物倾倒快速鉴定评估意见书》、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鉴定评估结论
根据由褚建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主任法医师)、徐国华(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和裴克梅(浙江理工大学)教授三人组成的专家组出具的《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往圻村危险废物倾倒快速鉴定评估意见书》,乙方对周边土壤的环境造成损害,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费用7,877万元。
三、磋商意见
2022年4月11日,因疫情原因,甲乙双方电话磋商,解释了此次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案件中乙方行为实施的经过,以及污染物排放数量核定、损害量化、估算方法及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经过磋商,甲乙双方行成以下磋商意见:
1.乙方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价值量7.877万元;
2.同意乙方采取资金补偿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乙方需承担的赔偿金额由乙方与朱洪涛、孙西全、宋坤协商确定。
3.同意经过网络、传真等形式进行协议的签订。
四、履行方式
1.乙方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履行赔偿责任期限是2022年4月21日前。
2.如乙方不按约定时间、约定内容履行的或不完全履行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五、其他
甲乙双方及时共同向吴兴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本协议经吴兴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的,甲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湖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