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张贴大字报怒骂“小三”
“小三”不堪其扰自杀,获救后上法庭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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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导报》 陈捷 林彬彬 海法
女子上街发传单,张贴“大字报”怒骂“小三”,导致对方情绪崩溃自杀,后被人及时救下。这种情形,该女子的行为算不算侵权?要不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近日,福建厦门海沧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小三”索要精神赔偿的案件。
案情回顾
怀疑丈夫出轨,女子报复“小三”
小丽(化名)和阿明(化名)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但有一天,小丽无意间通过丈夫阿明的手机,发现其与公司女下属小珍(化名)的暧昧短信记录。
小丽当即火冒三丈,怀疑两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臭骂了丈夫阿明一顿后,小丽越想越气,随后决定报复对方。
小丽在网上定制了侮辱性锦旗送给小珍,还在小区发送、张贴传单公开小珍个人信息,甚至在小珍住所附近的涵洞墙壁、电线杆配电箱、菜馆广告牌旁等5处位置,张贴了5张辱骂小珍的“大字报”。
在小丽多次张贴“大字报”后,不堪其扰的小珍情绪崩溃,拿刀自杀,后被家人救下。
小珍获救不久后,就将小丽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对自己名誉权侵权的一切行为,还要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院判决
构成侵权,应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丽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对小珍名誉毁损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小珍与阿明长期保持婚外两性关系,二人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有悖社会公德,影响了小丽的家庭生活。小丽应当通过合法渠道,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但不能肆意侵犯他人名誉权。
小珍要求小丽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依据和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小丽张贴传单时公布了小珍的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影响了小珍的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后果,给小珍带来精神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小珍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和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小丽停止对小珍的名誉侵害,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小珍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并在小珍住所附近等处位置张贴公示,张贴时间为七天;否则,法院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媒体上,费用由小丽承担。
同时,法院判决还要求,小丽向小珍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说法
即使自身权益受侵害,也不能侵犯他人名誉权
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违法行为主要是以书面、口头等形式。侵害后果是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生活、工作受到影响,客观上将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侵害他人名誉权,依法需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侵犯名誉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人还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小珍与阿明长期保持婚外两性关系,二人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有悖社会公德,影响了小丽的家庭生活,小丽自身的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害,但小丽应当通过合法、正当的救济渠道,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不能以受到伤害为理由,肆意侵犯他人名誉权,否则仍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