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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5月17日

  (2022)浙0282民初4053号  更其以石:本院受理原告鲁克阿新与被告更其以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直播告知条款、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裁定书及开庭审理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观城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4666号  桑年梅: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普发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新博、桑年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1日上午9点在本院观城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2782号  无锡市新天地运输有限公司:原告赵永益与被告王建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冯命武、无锡市新天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如下损失: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鉴定费,合计135093.49元,由被告二、被告五在交强险范围内各赔付原告42833元(合计85666);对剩余部分损失49427.49元中的25%计12356.87元则由被告二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如有不足的,由被告一赔付原告;对剩余部分损失49427.49元中的45%计22242.37元则由被告三、被告四赔付原告(总计赔付120265.24).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07月04日08:4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3240号  肖丹: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肖丹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9875.73元,支付利息5736.27元(计算至2022年3月8日)以及2022年3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暂合计10561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3243号  彭淑芬: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彭淑芬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利息4235.3元(计算至2022年3月8日)以及2022年3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暂合计154235.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11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2649号  陈亮(430281197911087719):本院受理原告徐建洪诉被告陈亮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模具货款80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丈亭法庭第三审判庭(浙江省余姚市丈亭镇人民路10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破9号之二  2021年7月14日裁定受理的申请人浙江代喜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瑞丝新材料科技(宁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于2022年5月7日作出(2021)浙0281破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瑞丝新材料科技(宁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26民初304号  赵亮:本院受理的原告冯宗权诉被告赵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26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亮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冯宗权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52000元,2020年8月20日之后,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赵亮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冯宗权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10408元,由被告赵亮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1119号  李宏、郭雁: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宏、郭雁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3民初1115号  王东海、张国立: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东海、张国立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2157号  陈燕、陈丽: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燕、陈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2)浙0303民21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5日15: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2131号  谢正强、黄进东、陈崇建、朱贵宏: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正强、黄进东、陈崇建、朱贵宏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6日9:3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3民初2136号  郭明玉、陈维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明玉、陈维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6日9:3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3民初2139号  许素金、叶先姐、叶元雄: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素金、叶先姐、叶元雄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小额诉讼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6日9:3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2691号  章学靓: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章学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疫情防控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24民初1857号  章纪龙:本院受理原告黄梦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限期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8日9时0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桥头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1038号  任威:本院受理原告茂森轻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178号  李可:本院受理原告沈成权因与被告李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沈成权借款本金162000元及利息(以16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7964号  杭州至柔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含妃时装有限公司与杭州至柔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79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宁含妃时装有限公司货款66030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680元,公告费560元,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1破12、13号  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分别裁定受理浙江慕容时尚家居有限公司、浙江阿波罗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债务人)破产重整二案,并于2022年5月13日指定浙江正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两债务人的管理人。两债务人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6月18日前通过“优破案”微信公众号线上申报债权或通过邮寄方式向管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管理人的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C区1109;联系人及电话:朱赞15700091075、徐志杰1396735845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两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两债务人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6月23日14时30分通过网络平台(详见管理人制定的“债权人申报说明”)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278号  赖一剑:本院受理原告黄建云诉被告赖一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赖一剑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乌镇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2破10号  本院经执行局移送破产程序及债权人魏乾均的申请,于2022年4月28日裁定受理湖州织里泰润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州织里泰润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湖州织里泰润纺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前,向湖州织里泰润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座18楼;邮政编码:313000;联系电话:17858373136)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须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湖州织里泰润纺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湖州织里泰润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6月28日14时30分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西山路169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1310号  邱永华、邱月根、张美女: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新根与被告邱永华、邱月根、张美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刻向原告支付欠款45000元整;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20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801号  杭州萧山众意建材商行、杨茂雄、杨俊:本院受理原告傅博诉被告杭州萧山众意建材商行、杨茂雄、杨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0二二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1破2号  本院于2022年4月6日作出(2022)浙0521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嘉善县天创温室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德清县山民家庭农场有限公司(债务人)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2022)浙0521破2号决定书指定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的管理人。  德清县山民家庭农场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6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云岫南路718号中科卫星应用大厦21楼;邮编:313200;联系电话:金律师15757260718、部律师1886880386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德清县山民家庭农场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3368号  代虎:本院受理原告杨孝林与被告代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82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费用风险提示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确认原告杨孝林与被告代虎之间关于1000个头盔的买卖合同关系于2020年5月20日解除。二、被告代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杨孝林货款36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2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代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费用风险提示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2民初3588号  邹士仁:本院受理原告龚芝春与被告邹士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82民初358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费用风险提示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邹士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龚芝春货款11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6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邹士仁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费用风险提示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208号  金胜任:本院受理原告武义金柱工贸有限公司诉你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缴纳未缴出资人民币3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破7号  本院根据武义县微安口罩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5月9日裁定受理了武义彦行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5月10日指定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为武义彦行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武义彦行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6月17日前,向武义彦行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徐律师13566932827、潘律师15905892606,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武义彦行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义彦行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武义彦行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5月3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2年6月28日(星期二)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18号  东阳市亿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裁定受理东阳市亿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亿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5月2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22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13日止向东阳市亿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人:包静悄,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广福东街23号总部中心C幢西19楼,联系电话:13967996934)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6月17日14时1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横店法庭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1495号  朱建军:本院受理原告朱中英与被告朱建军、朱文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张永钦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2年7月13日09时3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24民初841号  江李平:本院受理徐小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2)浙0921民初253号  唐林、杨全: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上岛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为军、孟波、唐林、杨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4108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贷款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不在家,又无其他联系方式,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921民初25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文书上网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权利。并定于2022年7月2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的,将依法缺席裁判。岱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82民初1305号  黄林喜: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博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林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82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黄林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台州市博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货款436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4369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付)。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送达判决书公告费以台州市博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实际交纳数额确定),由黄林喜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催14号  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易来拓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3130005148917911、票面金额为50000元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杭州易来拓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48917911、票面金额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易来拓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127破2号之一  2022年5月9日,本院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乐源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景宁畲族自治县乐源工艺品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8)浙1122破1号之一  因浙江一胜特工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裁定终结浙江一胜特工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缙云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3月9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1民初103号、(2022)浙0211民初99号,开庭时间应为“2022年5月23日10:00”;(2022)浙0211民初103号,开庭时间应为“2022年5月23日9:00”,开庭地点应为“第四审判庭”,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05-17 2 2022年05月1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