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5月18日
(2021)浙0282民初12889号 星创建筑工程(广州)有限公司、安阳承赢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昊运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南通小蜻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美林景观园林有限公司、星创建筑工程(广州)有限公司、常州铄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安阳承赢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昊运贸易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作出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288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21)浙0282民初12889号民事判决书。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民一庭207办公室领取前述诉讼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2961号 麻昶讽:本院受理原告冯天美诉被告麻昶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借款4689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忠辉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7月26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2782号 周民飞: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民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7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破5号 本院根据张光仁的申请,于2022年5月11日裁定受理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为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6月17日前,向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高新区研发园B1幢8楼,联系人:李律师,电话:1356743661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有关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 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依法应承担相应义务,妥善保管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毁损、灭失导致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2年6月23日09时00分在浙江省余姚市谭家岭西路140号余姚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2130号 杨小维(5224241985****383X):本院已受理余姚市东升物流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借款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8日09时0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陆埠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3340号 中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元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建海与中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元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元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市元泽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胡建海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归还原告认购本金900000元,支付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4日的收益105753.42元,扣除已支付的款项23000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0元,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上述合计1192753.42元;2、本案诉讼费由上述四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并定于2022年7月7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603破37号 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根据高东海的申请,裁定受理其对绍兴博瑞挤出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4月6日指定绍兴宏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绍兴博瑞挤出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绍兴博瑞挤出设备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2年6月10日(含10日)前,向绍兴博瑞挤出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6:30;申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西咸欢河沿28号绍兴宏泰会计师事务所;邮编:312000;联系人及电话:王俊楠、张明敏;手机:13567500157、13004605169;邮箱:365721709@qq.com]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博瑞挤出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绍兴博瑞挤出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6月21日下午14:30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将以网络方式线上召开。具体操作方式请电联绍兴博瑞挤出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8571号 陈岳臣:本院受理原告金衍孟与被告陈岳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85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21民初619号 刘义英(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8606253348):本院受理原告孙强与被告刘义英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21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强与被告刘义英离婚;二、婚生女孙莉由原告教育抚养,被告每月负担孙莉生活费8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上述费用从判决生效当月起算支付至子女独立生活止,由双方凭票据于每年的6月底、12月底前各结算一次;三、被告可于每周六或周日对婚生女孙莉进行探望,原告应予协助。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60元,由原告负担。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91民初1031号 王哲:本院受理的(2022)浙0591民初1031号原告王啸与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借款12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19日上午9:30在湖州市康山街道敬业路1255号康山法庭二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833号 义乌市超图针织内衣厂(经营者:皮兴国):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高锋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超图针织内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市超图针织内衣厂支付原告义乌市高锋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4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2年1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934元,由原告义乌市高锋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义乌市超图针织内衣厂负担88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义乌市超图针织内衣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23破8号 本院于2022年5月9日裁定受理了浙江明典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浙江明典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6月17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联系电话:13738990860、18857951675,地址:武义县东升东路262号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浙江明典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在2022年5月3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2年6月28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武义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3破10号 本院于2022年5月9日裁定受理了浙江超然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浙江超然电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6月17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联系电话:13738990860、18857951675,地址:武义县东升东路262号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浙江超然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在2022年5月3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2年6月29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武义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3破9号 本院根据武义圣佳工具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5月9日裁定受理了武义圣佳工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5月10日指定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为武义圣佳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 武义圣佳工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6月17日前,向武义圣佳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储律师13967961870、赖律师1595792565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武义圣佳工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义圣佳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武义圣佳工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5月3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2年6月29日(星期三)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3破11号 本院根据江苏杜肯电机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5月9日裁定受理了金华市威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5月11日指定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为金华市威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金华市威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6月17日前,向金华市威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东升东路268号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林律师13758908121、徐律师:1585891331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威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市威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金华市威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5月3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2年6月30日(星期四)上午9时0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950号 李红兵: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5000元及支付利息2721.25元(利息自2021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8日止,具体计算详见清单)之后利息仍按合同有关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22年7月25日上午9时整,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八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278号 周泽杰:本院受理原告吴巧芳与被告周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周泽杰归还原告吴巧芳借款19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周泽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51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801号 吴文钢:本院受理原告刘华学与被告吴文钢、金献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张永钦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2年7月13日0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635号 邱金枝:本院受理原告吴春艳与被告邱金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邱金枝立即归还给原告吴春艳借款本金人民币238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3296元(利息计算:16000元自2019年8月3日计算至2022年2月1日平安银行贷款利息0.006%计算为2688元;2022年2月1日至执行完毕日止的利息另行计算;78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2年1月1日的利息平安银行贷款利率0.006%计息为608元;2022年1月1日后至执行完毕日止的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另行计算上述本息合计人民币2709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2年7月7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洪秀萍、审判员洪秀珍、人民陪审员黄明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4917号 陈国丰: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俊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49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陈国丰支付原告浦江县俊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395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4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国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7197号 王国林:本院受理原告梅志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71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国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梅志华借款本金44000元并支付以4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4年8月28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梅志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4元,由原告梅志华负担320元(已预交),由被告王国林负担13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国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526号 王建军: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其利息,并由你承担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七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3民初527号 王建军: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康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你支付人工费110000元及其他,并由你承担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七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5677号 台州市德豪车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海泰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帆、余海华、第三人台州市德豪车业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567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台州市海泰电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10元,由原告台州市海泰电机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3294号 裘金城:本院受理原告台州星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81民初329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5日上午8时40分至10时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21民初1660号 罗凯(住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武陵桥村绕鱼):本院受理原告黄昱杰与被告罗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者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罗凯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5000元,同时要求自2015年10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为止;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22年7月11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龚文琦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7月1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82民初1142号 方华彪:原告金龙泉与被告方华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82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方华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龙泉货款1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金龙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2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082元,由金龙泉负担282元,方华彪负担2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临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