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3版:市井事

被告人当庭作出的承诺附在法律文书后

  通讯员 吴清树 

  本报讯 “本人承诺,以后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改过自新,主动参与环保公益活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近日,常山县法院院长舒燕华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庭审中作出承诺,并自愿在法律文书后附该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去年11月,王某甲、王某乙共同出资网购禁用的猎捕工具“弹簧套”7套,后利用其捕获野生动物“山鸡”1只,“田猪”、野猪各1头及黄麂9只,并将部分猎获分食。“山鸡”(白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田猪”(狗獾)与野猪、黄麂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案涉野生动物价值按基准价值核算总计为33300元。

  常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最终,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1年3个月、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1年,适用缓刑,并判处二被告人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3300元。

  此次庭审在浙江高院今日头条号、浙江天平抖音号及全县204个镇街、村社“共享法庭”同步直播,县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应邀莅临监督。

  针对刑事审判中判后缺乏引导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有效路径问题,常山法院在审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创新实行“判后承诺”制,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进行法治教育,引导其自愿作出判后承诺,并签字确认、附在法律文书后,作为其认罪悔罪表现。


浙江法制报 市井事 00003 被告人当庭作出的承诺附在法律文书后 2022-05-31 2 2022年05月3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