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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5月31日

  (2022)浙0108民初1885号  杭州嘉玥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仙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嘉玥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1156号

  杭州百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靖、余小三:本院受理原告曹海平诉被告杭州百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靖、余小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21日上午9时00分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1258号  西藏五一零零水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大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浙0108民初1258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杭州大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核销费用314428.66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年计付逾期利息直至实际清偿日止(自2020年7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月1日为17922.43元,以上暂共计332351.09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8民初1453号  杭州青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门客生活科技有限公司、门客(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锦亚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青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门客生活科技有限公司、门客(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18日上午9: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8民初1518号  康淑清、张雪光: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星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生、康淑清、张雪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张建生、张雪光立即缴纳出资款人民币194万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康淑清立即缴纳出资款人民币6万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1606号

  杭州百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彪诉被告杭州百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21日上午9时20分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1087号  内蒙古名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李金峰、李长钟、关海梅:本院受理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浙0108民初1087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内蒙古名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赊销货款2068346.84元,2.判令被告内蒙古名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供应链服务费,以未付赊销货款为基数,按照每日11%/360的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内蒙古名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13669.37元(第一至第三项共计:2482016.21元);4.判令被告李金峰、李长钟、关海梅对被告内蒙古名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第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18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8民初1223号  王高丰、何亚妮:本院受理原告张继登诉被告杭州嵘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王健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浙0108民初1223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张继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杭州嵘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购买被告杭州嵘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总价19475元的格力中央空调及安装工程予以退货退款;并按照中央空调及安装工程总价的三倍(即58425元)对原告进行赔偿;2、依法判令被告杭州嵘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空调系统拆除费1200元、房屋吊顶拆除及恢复费18096.32元。以上总计97196.32元;3、依法判令被告王健、王高丰、何亚妮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依法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1786号

  杭州迅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熊冲林:本院受理原告张西世诉被告杭州迅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熊冲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往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15日9时00分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1467号

  杭州钱塘新区聚杰美容美发店:本院受理原告楚艳诉被告刘鹏、杭州钱塘新区聚杰美容美发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要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未消费金额8580元,二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原索美国际店办理美容美发服务卡,并在该店多次充值消费,至转让前,该店由被告一经营。2021年10月1日,该店关门停业,原索美国际店于被告二经营者刘萌已于2021年10月1日签订《会员转让协议》,被告一店铺发通知称后续可至优雅美容美发使用,但自2021年11月开始,被告二擅自终止了与原告的服务合同关系,不让原告继续消费且拒不退还未消费完的金额8580元,为维护权益故诉至法院。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1673号  马竑达(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新泰村11组东溪桥):本院受理原告翁振辉与被告马竑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退还房租1800元、押金1200元,共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2年7月27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1756号

  杨柏华: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徐文亮与被告杨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徐文亮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07月19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1709号  柴建信:本院已经受理原告郑龙与被告柴建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郑龙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2250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18日10时0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桐庐县人民法院(2022)浙0122民初1482号

  方雯: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李元与被告方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李元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5.9万元,及其约定利息1.59万元(2021年12月3日-2022年1月3日,利率10%),合计17.49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3日起按一年期15.2%的利息直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07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82民初1339号  邱燕:原告于琪与邱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归还借款人民币121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0日09时00分在本院梅城法庭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再4号  李国家:本院受理原审原告浙江国恒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李国家、杜强、王方成、王凤龙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申诉状、再审决定书、原审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王凤龙提供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再审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20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4933号  李桂平:本院受理原告徐燕利与被告李桂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18日9:0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二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4017号  王辉、李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王辉、李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21日10:0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2504号  王先其:本院受理原告章杏梅与被告宁波智鑫恩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先其民间借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21日8时45分在本院大嵩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3614号  王朝扬、陈东阳、龙艺:本院受理(2022)浙0212民初3614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王朝扬、陈东阳、戎铭波、龙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申斌独任审理,定于2022年7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鄞州区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5094号  付雪芳、褚宝法:本院受理(2022)浙0212民初509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城支行与被告付雪芳、褚宝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申斌独任审理,定于2022年7月26日下午15时30分在鄞州区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破12号

  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裁定受理宁波中赢创新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中赢汽车销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为中赢汽车销售公司的管理人。中赢汽车销售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日至2022年7月1日,向中赢汽车销售公司管理人依法书面申报债权并提供证据。(邮寄和现场申报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西路68号鄞州金融大厦A幢12层,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张子麟,18057427879)。债权人如有需要可向联系人索取申报文本电子稿。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赢汽车销售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7月11日下午14:15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因疫情原因,将另行通知以网络形式召开会议。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4365号

  宁波凌波微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陈辉:原告朱辰希等25名原告诉被告宁波凌波微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陈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诚信承诺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传票、独任审理告知书各一份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2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893号  梁汝玲(3310041989****2511):本院受理朱群民与梁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18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3破申10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宁波市鄞州天强机电商行的申请,于2022年5月20日裁定受理宁波奉化罗欧液品支架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雨港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宁波奉化罗欧液晶支架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6月25日前向宁波奉化罗欧液品支架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沧海路1926号上东国际2号楼3楼浙江雨港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王寅华;联系电话:13777223558]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奉化罗欧液品支架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奉化罗欧液品支架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宁波奉化罗欧液品支架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奉化罗欧液晶支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清伴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有关宁波奉化罗欧液晶支架制造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宁波奉化罗欧液晶支架制造有限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宁波奉化罗欧液晶支架制造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  宁波奉化罗欧液晶支架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依法应承担相应义务,妥善保管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宁波奉化罗欧液晶支架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毁损、灭失导致宁波奉化罗欧液晶支架制造有限公司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2年7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5431号  张顺利:本院受理原告曹东海诉被告张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7月27日下午2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3057号

  张伟:原告刘礼亮与被告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5668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在2022年7月19日14点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低塘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2514号  代兴祥:本院受理原告胡德银与被告代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借款12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3148号  陈小格:本院受理原告倪菁倩诉刘丰收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医药费、鉴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总计129123.98元,超出交强险部分赔偿比例按60%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孙益莎独任审判,定于2022年07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3593号  许海(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75****1016):本院受理原告虞田强与被告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支付利息12500元(利息按月息1分从2020年4月至2022年4月,共计25个月)合计62500元。并要求继续按月息1分计算支付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2年7月2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2591号

  郑世锋(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小湖村小湖26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6201135115):本院受理原告象山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鲍胤助、郑世锋、郑优亚、鲍英刚、鲍如云、鲍麓名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鲍胤助立即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476482.25元,并支付违约金38118.58元(自2021年6月10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至2021年10月9日,之后另行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郑世锋、郑优亚、鲍英刚、鲍如云、鲍麓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259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大目湾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2758号  周国伟(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莲西村建民5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30825577X):本院受理原告奚根敏与被告周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8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4倍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275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定山人民法庭一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3民初950号

  平阳县碧水电子商务商行: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婷享瘦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姜佳文,平阳县碧水电子商务商行,刘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3民初1035号

  义乌市共赢日用百货有限公司、陈佩佩: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易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共赢日用百货有限公司,陈佩佩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6日8时45分在本院第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3民初1036号

  义乌市言仂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易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言仂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6日8时45分在本院第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3003号  梁君懿: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芳芳、梁君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疫情防控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4民初3086号  赖良芳、梁君懿、赖如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赖良芳、梁君懿、赖如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疫情防控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2-05-31 2 2022年05月3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