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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电子烟给初三学生 经营部被罚1.5万元

  本报记者 陈洋根 通讯员 市闻 

  本报讯 林某在宁海经营一家电子产品经营部,除了销售电子产品之外,还卖电子烟。就在前几天,这家经营部收到了宁海县市场监管局开出的1.5万元罚单。

  原来,有人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林某的电子产品经营部向学生销售电子烟。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发现,2021年10月,林某以每颗25元的价格购进电子烟产品琥珀烟弹单颗系列烟弹,并于2021年11月27日、2022年3月5日两次以35元每颗的价格卖给初三学生王某。

  “我没有查看他的身份证,因为他看起来已经成年了。”调查中,林某承认自己没有要求来买电子烟的王某出示身份证件。经调查核实,王某实际年龄只有15周岁。

  据此,宁海县市场监管局对这家电子产品经营部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早在今年3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正式将电子烟的生产、销售等纳入烟草制品监管范围,并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


浙江法制报 要闻 00002 卖电子烟给初三学生 经营部被罚1.5万元 2022-06-02 2 2022年06月0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