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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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723民初311号 王子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与被告邵玲、王子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3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邵玲、王子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代偿款42375.16元及应收保费4703.67元;二、被告邵玲、王子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逾期违约金44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邵玲、王子伟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14号 2022年3月11日,本院载定受理对浙江横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查明,债务人浙江横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处理达成和解协议,管理人提交的和解协议已经全体债权人同意,且该和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裁定认可浙江横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浙江横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解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17号 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裁定受理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在2022年8月26日24时00分前通过网络申报、现场申报、书面邮寄申报等方式向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人应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9月8日10时00分通过网络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意事项:一、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一)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二)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三)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四)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二)(三)(四)项资料。二、债权申报方式:1.网络申报,因疫情防控的需要,同时为方便债权人快捷地申报债权,债权申报采用网络申报方式: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破栗子一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债权申报”小程序进行申报:
2.现场及邮寄申报:申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86号龙腾铭德广场8楼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现场接待时问: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人:余女士、贾先生。联系电话:0579-82437566。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07号
蒋春良:本院受理原告于兆伟诉被告蒋春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26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蒋春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于兆伟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于兆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破13号之二 因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裁定终结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94号
王露凯: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德初板材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2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露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柯城德初板材商行货款20000元并支付以20000元为基数,在月利率1.5%范围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2月10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的利息和诉讼代理费损失3100元;二、驳回原告衢州市柯城德初板材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2.5元,由被告王露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露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96号
徐卫荣: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德初板材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2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卫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柯城德初板材商行货款33500元并支付以33500元为基数,在月利率1.5%范围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8月2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的利息和诉讼代理费损失5100元;二、驳回原告衢州市柯城德初板材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2元,由被告徐卫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徐卫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7358号 施仑建:本院受理原告孙庆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73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施仑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孙庆和货款64000元并支付以6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自2020年2月11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7元,保全费720元,由被告施仑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施仑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7021号 郑建云:原告衢州市梓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建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7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郑建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梓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偿款47752.8元及利息(以47752.8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7.7%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衢州市梓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1495号 宁湖鹰:本院受理原告王进忠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1460号 毛樟仙:本院受理原告毛富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毛富龙起诉要求你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在廿里法庭三号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3民初1461号 毛樟仙:本院受理原告叶菊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叶菊仙起诉要求你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在廿里法庭三号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1287号 吴彩莲:本院受理原告温怀务与被告你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吴彩莲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温怀务货款32690元,并支付其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50元,由被告吴彩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1214号 石成小:本院受理原告郑志军与被告陈勇、你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勇、石成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郑志军货款人民币124125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3512元,由被告陈勇、石成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1087号 应朝华(身份证号码3326011972****3719):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应朝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6583.43元及截至2022年1月30日的利息16827.6元、费用95.25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950元,由被告应朝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1483号 陈春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0****491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春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975.43元及截至2021年7月7日的利息2199.32元、违约金733.10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上述利息、费用总和以月利率2%计算所得金额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20元,由被告陈春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1479号 杨辉(身份证号码3310031986***0035):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春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5005.09元及截至2021年9月10日的利息4072.49元、违约金1357.49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上述利息、费用总和以月利率2%计算所得金额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200元,由被告杨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1433号 尤福志(身份证号码:3326031964****4470):本院受理原告张学顺、许彩琴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尤福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学顺、许彩琴借款18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970元,由原告负担1510元,由被告尤福志负担44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1565号 鲍庆华:本院受理原告汪忠日与被告你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鲍庆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汪忠日货款2190元,并支付其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鲍庆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1498号 林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8415.95元及截至2022年1月6日的利息7834.74元、违约金2611.58元,并支付以本金28415.95元为基数按合约约定自2022年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总和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5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864号 罗梦: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30841.73元及截至2021年2月28日的利息4662.37元、费用1109.64元,并支付以本金30841.7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21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8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催22号 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温州市龙湾沙城王小英管件店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温岭市众行纸箱厂、收款人为台州蓝超贸易有限公司、号码为3130005148868510、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进行了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2022)浙1081民催2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温州市龙湾沙城王小英管件店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温岭市人民法院(2022)浙1081民催45号 绍兴上虞鑫砼建材经营部因遗失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温岭市蓝邦电器配件有限公司、票号为40220005131109788的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1797号 杨煌:本院受理的原告莫中秋与被告杨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81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杨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莫中秋欠款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合计1110元,由被告杨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温岭市人民法院(2022)浙1081民初1556号 章晓连: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军清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81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章晓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郑军清货款11000元以及自2022年2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35元,由被告章晓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24民初1832号 薛德华(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宜山镇塘西村160号):本院受理原告台州昊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德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64932.95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戴天华独任审判,于2022年7月21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仙居县人民法院(2022)浙1024民初1769号 丁潇靖(杭州市西湖区之江悦公寓8幢3单元102室):本院受理原告王锋与被告丁潇靖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戴天华独任审判,于2022年7月22日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仙居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