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标准调整后, 如何确保不法分子应罚尽罚
龙游办结全省首例 非法集资行政案
本报首席记者 陈佳妮 通讯员 黄军
为全力守护老年人的“钱袋子”,日前,龙游警方成功办理了全省首例非法集资行政案件,行政处罚1人,罚款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6万元。
2020年9月,龙游72岁的王大爷听山东盛翔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的“专业导师”介绍,“投资8000元,5个月后就能得到2000元利息。”当即与公司签订了5个月的投资合同。在被带去山东旅游后,他一个月内连续投资了4笔共3.15万元。
这家公司还组织业务员通过电话联系、上街揽客等方式将老年群体骗至公司门店,虚构借款项目给受害者洗脑。
很快,龙游警方接到线索。经查证,2020年8月18日至2020年11月3日,龙游县共有80人被该公司诈骗,涉案金额达147.6万余元。
经过半年多努力,龙游警方抓获了大部分嫌疑人,2021年5月以来先后移送起诉6人,追赃挽损20.2万元。其中,主要犯罪成员李某国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3个月,罚金50万元。
团伙中,有两名业务员潜逃:赵某喜及其妻子王某芳,两人涉案金额为47.2万元。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7月、2022年3月,赵某喜、王某芳先后被抓。
2022年3月,就在警方准备移送起诉2人时发现,2022年3月1日实施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将第三条修改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这样一来,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就从20万元上升到50万元。”龙游县经侦大队大队长邵卫忠说,王某芳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可移送起诉;而没有犯罪前科的赵某喜,就够不上刑事标准。
“打击养老诈骗毫不手软!我们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应罚尽罚。”邵卫忠介绍,根据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赵某喜的案件完全可以从行政角度进行处罚。”邵卫忠说,在咨询省市相关部门后,他们发现暂时还没有相关案例可以参照。好在,2022年龙游县公安局建立了“龙游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根据该制度,公安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县银保监组、人民银行龙游支行、市场监管局、文广旅体局等部门共同对赵某喜的行为进行讨论定性,一致认定他的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的“社会性”“非法性”“利诱性”三个特点,构成非法集资违法行为。随后,公安局对赵某喜作出了相关行政处罚。